案件介紹
李某與王某登記結婚,育有一子小張,兩人感情不和,張某與王某離婚,小張由王某撫養,張某每月支付一定的撫養費。離異后,張某的父母常來王某探望孫子。事后王某再婚,為避免張某父母的探視行為給其改嫁家庭造成不良影響,王某要求張某父母未經她同意,不經其同意去探望小張。而張某的父母認為,自己去看孫子合情合理,仍常到張某甲所在的幼兒園探望并帶些食物給張某甲吃。王某認為如此不定期給孩子吃點心會影響孩子的健康,并且經常去幼兒園拜訪也會影響孩子的正常學習。為了達到這個目的,雙方多次訴諸法庭。
深圳專業離婚律師解讀
我們《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在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親和母親,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幫助的義務。”
該法沒有明文規定爺爺奶奶是否對孫子有探視權,在《婚姻法》中,基于父母與子女的關系這一特殊身份所享有的權利,只有在父母和其他人沒有這一權利和行使的情況下,才能實現。所以,對外公外婆一般要求探視權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實際操作中經常出現孩子由外公外婆帶大,現在夫妻雙方離婚,孩子離開老人身邊,老人要去看望孩子。外公和外婆盡了撫養子女的義務,想要出外探親是人之常情,也符合民法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則,法院不應該禁止這類行為。
這個案件中,外公外婆可以和王某達成協議,在適當的場合和時間對孩子進行探訪,這樣也不會對王某生活、孩子學習造成影響,雙方都要退后一步。
在我們國家,婚姻家庭問題,都是按照《婚姻法》來解決的,婚姻法中有關離婚后子女探視的規定,只能到父母一層;可根據實際情況擴大調整范圍,明確在何種情況下親屬也有探視權,填補法律空白,便于更好地處理類似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