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在離婚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因合法婚姻關系產生的財產和非財產利益受到相應的損害,可以向法院要求賠償的一種制度。在我國《婚姻法》中規定,離婚時可以請求給予損害賠償,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和深圳離婚律師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婚姻有重大過錯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無過錯方請求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并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不改;(四)因犯罪受刑執行期間超過五年;(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能治愈的疾病。”
如果一方當事人實施了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不改、因犯罪被刑事追究或患有不可治愈的疾病,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對其提出離婚訴訟,并請求對方進行賠償。根據當事人的損害情況和實際情況,法院會作出相應的損害賠償決定。
二、財產不公平分割
在離婚過程中,夫妻雙方的財產是需要進行分割的。根據《婚姻法》第十五條規定,“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由夫妻雙方協議處理;協議處理不成的,依法由人民法院判決。”
但是有些情況下,一方當事人通過欺騙、隱瞞等手段,在財產分割方面獲得了不公平的利益,導致對方當事人受到經濟上的損失。這時,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例如,一方當事人在財產分割協議中虛報或隱瞞自己的財產,或者惡意破壞共同財產,造成另一方當事人經濟上的損失,法院可以判決該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進行賠償。
三、撫養費不足或拖欠
在離婚過程中,如果夫妻雙方有未成年子女,一方當事人需要承擔撫養費的義務。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母共同撫養,由一方單獨撫養的,應當得到另一方的協助。”如果一方當事人在支付撫養費方面存在不足或拖欠情況,導致對方當事人無法按時、足額地為未成年子女提供生活費用和教育經費等支出,則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損害賠償。
四、感情侵權
在離婚過程中,如果一方當事人因感情侵權而受到精神上的創傷,可以向法院提出請求賠償的訴訟。例如,在婚姻關系中,另一方有了婚外戀,導致自己受到了心理上的傷害和損失;或者在離婚期間,對方當事人對自己進行了人身攻擊、誹謗、恐嚇等行為,導致自己受到了精神上的打擊和傷害,都可以作為感情侵權的主張,請求法院判決對方當事人進行相應的損害賠償。
五、其他情況
當然,在離婚過程中,還可能存在其他我國法律規定允許主張損害賠償的情形。例如,如果離婚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發生了車禍或其他交通事故,導致一方當事人受到了損害和經濟損失,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提出請求賠償的訴訟;或者在婚姻關系中,一方當事人因工作、投資等原因受到經濟損失,導致自己無法維持正常生活和工作狀態,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請求賠償的主張。
大家閱讀到這里相信已經對上述的相關規定已經有所了解,其實問題本身是很簡單的,相信你對此已有基本的認識,如果你對上述文章中的敘述或者其他的問題感到疑惑,歡迎咨詢深圳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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