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盡快離婚,夫妻倆在民政局簽訂了無財產糾紛、婚后無子女、無債權債務的離婚協議。然而,事實并非如此。深圳專業離婚律師為您分析下面案例。
匆忙離婚,落入陷阱
張天怡和陸凱在大學校園相識。2014年大學畢業后,張天怡和陸凱來到家鄉黑龍江大慶生活,同居兩年后登記結婚。
由于分歧,他們決定于2017年4月離婚,并簽署了離婚協議,規定陸凱將婚后收入分配給張天一20萬元,同年7月前支付,并簽署了協議。
張天一收拾好行李,訂好機票,打算去民政局登記離婚,然后飛回湖南老家。5月8日,她和陸凱共進晚餐,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張天一沒想到,等她的是陸凱設下的陷阱。
當民政局填寫正式的離婚協議時,陸凱一直敦促張天一快點離婚,說早點離婚很容易。張天一非常生氣:不管程序有多快!陸凱說,為了盡快離婚,民政局的離婚協議非常簡單,只要共同財產分割、婚后子女、共同債務三欄填寫無。在張天一沒有回應之前,陸凱在三欄中寫道:不。
張天一有點著急,按下協議問陸凱:這樣寫可以嗎?我的錢怎么辦?陸凱安慰她說,他們簽署的離婚協議是有效的,他會按照協議給錢。民政局的協議只是一個程序。
近年來,陸凱從未欺騙過張天怡。這一次,她相信陸凱的說法。他們簽署了離婚協議,三天后張天怡回到家鄉。
時間很快就到了7月底,但陸凱承諾的20萬元還沒到。張天一打電話催促他,但他說:我們寫的協議不算數,民政局備案的協議有效。上面寫著沒有共同財產分割,我不用給錢。張天一反應說,她被陸凱騙了。
2017年11月,張天怡拿著兩人私下簽訂的離婚協議,將陸凱告上大慶高新區法院,要求按本協議支付20萬元。
兩個協議,沒有矛盾
兩份離婚協議,一份未經民政局備案,但有財產分割協議;另一份由民政局備案,但沒有財產分割協議。哪一個有效?張天一能拿到20萬元嗎?
法官認為兩者都官認為兩者都是有效的,沒有沖突。因此,2018年1月,陸凱執行協議中的財產分割計劃,支付張天怡20萬元。
根據相關法律,如果后一份離婚協議與前一份在內容上存在沖突,則以后一份為準。比如前一份約定一方支付20萬元,后一份約定不需要支付,以后一份為準。但在這種情況下,后一份約定是無共同財產分割,與前一份并不矛盾。可以理解,雙方就20萬元達成的共識是一種分割,之后就沒有財產分割了。也就是說,民政局的協議不涉及之前分割的財產,與之前的協議不矛盾。
再舉一個例子,一對夫婦在去民政局之前簽署了離婚協議,同意每人分兩套四套財產。但到達民政局后,為了盡快離婚,在填寫民政局備案的離婚登記表時,財產分割欄未提及財產,或填寫無共同財產。在這種情況下,他們之前的財產分割協議也是有效的,因為它與民政局備案的協議并不矛盾。
事實上,除了張天一在案件中的經歷外,還有另一種情況,即一方在民政局備案的協議中明確表示所有財產都屬于另一方,或者放棄大部分財產。這是一個重大的誤解或明顯的不公平嗎?你能后悔嗎?
這種情況很難后悔。例如,放棄財產的一方辯稱,如果他們在放棄財產之前錯誤地理解了離婚協議的含義,那么很難證明這種錯誤理解的程度。此外,畢竟,雙方都是夫妻,可能有孩子。在分割財產時,不可避免地會有別人無法感知的情感因素。法院不能將其認定為明顯不公平或重大誤解并予以撤銷。
根據法律規定,乘人之危簽訂的協議也可以撤銷,但對乘人之危的認定也非常謹慎。焦慮離婚的一方在財產上的讓步不能視為乘人之危。只有對方利用對方生病、行為能力有限、監護人監護不力等情況,迫使對方簽訂明顯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協議,才能認定為乘人之危。總之,離婚協議一旦簽訂,很難以重大誤解、明顯不公平、乘人之危等理由申請無效或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