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訴訟離婚中,法院允許或不允許離婚,以夫妻關系是否真的破裂為界限,那么如何確定夫妻關系是否破裂呢?讓我們來看看下面的情況吧~。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糾紛案件時,應當進行調解。除法律明確規定外,還應綜合分析婚前情感基礎、婚后情感管理、離婚真正原因、婚姻方向等因素。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起訴離婚的,應當準予離婚。一年以下的,不得離婚。
基本案例
張說:張和田被介紹認識,于1995年5月7日登記結婚,婚后于1996年5月26日生下一個男孩,名叫張,現已成年。婚后,雙方經常為瑣事爭吵,田甚至經常毆打張。2020年,淄博市臨淄區人民法院起訴與田離婚。2020年10月28日,淄博市臨淄區人民法院裁定雙方不得離婚。判決生效后,雙方沒有和解,夫妻關系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要求與田離婚。
田辯稱,張的婚姻狀況和婚生子女狀況屬實。自2018年10月以來,雙方開始發生沖突,經常發生爭吵和肢體沖突。田沒有打張,張也沒有打田。考慮到雙方已經結婚20多年,他們不同意為了家庭成功而離婚。
經審理,法院發現張某和田某于1995年5月7日登記結婚,1996年5月26日生了一個名叫張某的男孩,現已成年。2020年10月12日,張某以婚后經常為瑣事吵架,田某經常毆打張某為由,向法院起訴田某離婚。2020年10月18日,法院作出民事判決(2020)魯0305民初4837號,判決不準離婚。現在張某因上述原因再次起訴,要求與田某離婚。
裁判結果
淄博市臨淄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民事判決(2021)魯0305民初2675號:不允許張與田離婚。判決結束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現已生效。
案例解讀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必須進行調解,發現夫妻關系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判決離婚。在審判實踐中,夫妻關系破裂的情況非常復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列出了四種具體情況,包括:(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拋棄家庭成員;(3)賭博、吸毒等壞習慣;(4)根據立法精神和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正確判斷。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允許離婚后,雙方再次分居一年,一方應當提起離婚訴訟,不得履行夫妻關系長期分居的機會。
以本案為例,原告被介紹認識,并自愿登記結婚。他們在一起生活了26年,有了孩子,結婚了。被告幫助孩子在城市照顧孩子,原告也不時回家幫助照顧孩子。雖然雙方聚少離多,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但并沒有達到夫妻關系真正破裂的地步,民法典規定的四種離婚法律條件也沒有發生。根據民法典的新規定,張在上次離婚訴訟判決不允許離婚的情況下再次起訴離婚,未達到夫妻分居一年的情況。因此,法院不支持他的訴訟請求//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七十九條一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進行調解;如果關系破裂,調解無效,應當允許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
(一)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
(五)夫妻關系破裂的其他情況;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深圳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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