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他簽署了離婚協議,把房子給了女兒。女兒長大后,父親后悔了。他能取消房子的贈與嗎?近日,花都區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深圳離婚訴訟律師和您一起解讀這個案例。
承諾贈房但延遲轉讓
據報道,陳(男)和方于1990年登記結婚,并于1992年生下一個女兒小佳(筆名)。2004年1月,雙方簽署離婚協議,同意陳的房子屬于女兒小佳。
小佳成年后多次催促陳某完成涉案房屋變更登記,但陳某一直拖延。母親方某隨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陳某將房屋轉讓給小佳。
陳辯稱,涉案房屋未交付,贈與關系未成立,可行使任意撤銷權,撤銷小佳贈與。
法院判決應當過戶。
法院認為,關于離婚協議的有效性和撤銷,首先,雙方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達成協議,并簽訂了離婚協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輯的解釋(一)》第七十條規定,離婚后,夫妻對財產分割問題感到遺憾,要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在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時未發現欺詐、脅迫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陳在簽訂離婚協議后沒有要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陳提出的證據也不能確認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或脅迫。
其次,離婚協議是雙方處理離婚、子女撫養、夫妻財產分割等問題的總體協議,涉及個人關系,不同于簡單的財產協議。因此,雙方不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撤銷贈與。
綜上所述,離婚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圖,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法有效,對雙方都有約束力,雙方應當按照合同履行。陳主張沒有足夠的理由撤銷離婚協議中的房屋贈與條款,也不支持。
花都區法院一審裁定,陳某將其名下的房屋轉讓給小佳,房屋轉讓手續產生的費用由小佳承擔。
陳拒絕接受,提出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除欺詐、脅迫等情形外,財產分割協議不得撤銷。
花都法院法官賴秋芳表示,簽訂離婚協議是基于雙方達成離婚意愿。除了約定雙方的財產分割外,離婚協議還涉及債務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協議中的贈與條款以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等財產分割為前提,構成整體,是一攬子解決方案。
雖然離婚協議被稱為協議,屬于合同,但婚姻關系本身就是一種身份關系,應優先考慮婚姻的相關規定。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輯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除非簽訂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否則不得撤銷財產分割協議。離婚時,男女協議將財產贈與子女是基于原婚姻關系的特殊身份關系。財產分割可以考慮保護,照顧無過錯一方或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應當受法律保護。
在婚姻關系解除和不可逆轉的情況下,如果允許遺憾,將對無過錯一方或雙方子女造成物質和精神損害,也可以鼓勵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導致惡意一方使用任意撤銷贈與,離婚后要求重新分割財產,惡意占有財產,違反法律精神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權轉讓前撤銷贈與。經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救災、扶貧、殘疾人、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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