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著物質生活的進步,越來越多的人在尋求精神需要的安慰,山盟海誓的誓詞跟著生活的推移慢慢淡忘,于是夫妻會因很小的事情吵架,慢慢發展到感情破裂,從而一方出軌;如果對方出軌感情無法再繼續,一方會提出離婚,但是如果遇到一方提出離婚對方不同意應該怎么辦?深圳離婚訴訟律師建議您: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從而讓法院進行決斷,同時也可以對夫妻離婚財產進行分割。下面我們來深入了解一方提出離婚,對方不同意的具體做法:
《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被迫離婚】男女兩邊被迫離婚的,準許離婚。兩邊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請求離婚的,可由無關部分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國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該舉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以下情況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別人同居的;
(二)實行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錢、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余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國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統領;原告住所地與常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統領。對法人或許其余構造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 以下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統領;被告住所地與常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3、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合用中華國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作出了明確規定:
1.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以上便是關于一方提出離婚對方不同意的處置方法,其實對于離婚訴訟最為首要的是要有致使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否則法院一般是不會判離的。離婚訴訟還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的程序性規定,相對于協議離婚較為復雜。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深圳離婚訴訟律師所進行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