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離婚訴訟律師代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雙方和談離婚,離婚說好房產歸女方所有,但后來男方又想進行房產分割,法院駁回南方訴求,針對這一案件,我們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
案情
錢老師與余密斯在2000年成親,婚后兩邊共育一女。,余密斯無意間發現了錢老師有婚外情,經由長達幾個月的爭執,最終錢老師和余密斯去民政局簽訂了離婚協議書,辦理了和談離婚手續。離婚和談書中兩邊商定,錢老師和余密斯婚后配合購置的A處屋宇歸余密斯所有。但離婚后一個月,錢先生就懺悔了,提出現在簽訂離婚協議書時是受到余女士威脅的,余女士曾稱,若錢先生不同意A處房屋歸余女士所有,那么余女士就去錢先生的工作單位找領導反映情況,所以錢先生無奈之下才同意的。現在錢先生要求撤銷離婚協議書中關于財產分配的約定,并由余女士給付其相應的房屋折價款。但庭審中錢先生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曾受到余女士的威脅。
深圳離婚訴訟律師分析
《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合用〈中華國民共和國婚姻法〉多少問題的說明(二)》第九條劃定,男女兩邊和談離婚后一年內就財富分割問題懺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但離婚財富分割和談確鑿有不同于普通民事條約的處所。在上海市審訊實踐中,因為離婚兩邊究竟有過伉儷名分,配合生活過一段時候,大概還育有子女,在訂立配合財富分割和談時,除了純真的好處思量外,常常會難以防止地包括一些豪情要素。以來是,人民法院在確認協議可撤銷或變更時,不能輕易將協議中一方放棄主要或大部分財產的約定認定為“顯失公平”或“重大誤解”而予以撤銷或變更;同時,對于“乘人之危”的認定也比較謹慎,不宜將急于離婚的一方在財產上作出的讓步視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后果,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生病、行為能力受限而監護人監護不力等情況下,迫使他方簽訂明顯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協議,才可認定為乘人之危。
本案中,兩邊當事人簽訂的離婚和談書中對于財富調配的條目,對男女兩邊均擁有法令約束力,且是兩邊實在意義暗示,內容不違背法令、法例禁止性劃定,也沒有侵害別人的合法權益,所以該離婚協議應為合法有效。而且錢先生雖稱其是在余女士的威脅下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但錢先生并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所以錢先生要求撤銷離婚協議書中關于財產處理的約定,并要求余女士給付房屋折價款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及事實依據,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判決
法院訊斷對錢老師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離婚協議一旦簽下就有法律效益,后期不可隨意更改,所以在離婚的時候一定要想好再簽,如果還想了解更多的法律問題,可以在網上咨詢深圳離婚訴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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