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欲離婚問題可以到民政局辦理離婚也可以到法院通過訴訟離婚。法院作為判決離婚是根據(jù)相關當事人對于雙方的陳述、舉證、以及企業(yè)各種社會法律制度規(guī)定老作出的判決,那么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深圳離婚律師為您詳細分析介紹。
一、離婚案法院裁定離婚不成立的案件
1、判決不準離婚的根本依據(jù)
法院可以經(jīng)過審理認為我國夫妻之間感情問題尚未破裂,這是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最根本的理由。在認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過程中,法官會考慮婚姻制度基礎、婚后感情生活以及學生有無和好可能等因素。
2、提出離婚的理由不充分
這是現(xiàn)實中法院判決不離婚最常見的情況。很多當事人,甚至律師,為了言簡意賅,三言兩語,說“婚姻關系確實破裂了”或者“不能在一起生活了”,沒有提供證據(jù),也沒有說明婚姻關系破裂的原因和現(xiàn)狀。
3、離婚沒有法律依據(jù),也沒有證據(jù)證明夫妻關系破裂
與第二種情況相比,本案中,當事人在起訴和審理過程中所做的工作是完整的,但沒有合法的離婚理由,也沒有證據(jù)證明夫妻感情確實已經(jīng)破裂。法院推定夫妻關系沒有破裂。
4、夫妻之間感情雖已破裂,但原告并非堅決發(fā)展要求進行離婚
這種情況完全是原告態(tài)度改變的結果。因為,很多當事人在開庭的時候都會猶豫不決,這恰恰是因為法官假定這對夫婦的關系還沒有破裂。
5、軍嫂要求離婚,軍方不同意。
這是對軍婚的特殊保護措施。只要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軍人配偶很難離婚;除非軍方方面有重大過失。現(xiàn)實中,軍人配偶獨自離婚幾乎是不可能的。
6、法院可以不予進行受理的情形
婦女不得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提出離婚,除非法院認為有必要聽取男子的離婚請求。這里的例外是模糊的,而且在實踐中,審理案件的法官很少考慮到這一點。
7、在大多數(shù)最初的訴訟中,法院裁定不允許離婚。
在司法實踐中,原告首先提出離婚,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法院決定不允許離婚,除非有離婚的法律依據(jù)或夫妻關系已經(jīng)真正破裂。在某些情況下,法官為了節(jié)省時間,決定不準許離婚,即使雙方提供了相關證據(jù)。
如果不服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后再次提起訴訟。這是最常見的做法,往往能達到預期的效果。然而,也可能有例外。
二、法院進行判決結果不準離婚怎么辦
法院決定不準予離婚時,可以先審查自己的情況是否無效,如果無效,可以提出上訴或者申請重審,或者單獨宣告無效。如果它不是無效婚姻,它是同居,它不是事實婚姻,沒有必要向法院提起訴訟,關系可以直接解除。如果婚姻在法律上是合法的,法院決定不準許離婚,法律規(guī)定了重新啟動離婚程序的時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規(guī)定:“不準離婚、調解,判決、調解維持收養(yǎng)關系的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人民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撤回人民法院或者依照撤訴處理的,當事人要求再次提起同樣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原告無新情況、新理由撤回訴訟或者決定辦理離婚案件的,在六個月內再次提起訴訟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款的規(guī)定駁回。
從這兩條法律規(guī)定可以看出,對于原告撤訴或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以及不準離婚、調解和解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yǎng)關系的案件,如果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原告將在六個月內再次起訴。
但如果在六個月內出現(xiàn)新的情況、新的理由,或者被告提出我國離婚請求的,則不受該六個月期限的限制,法院就應當進行受理,比如企業(yè)一方通過使用網(wǎng)絡暴力行為導致學習對方隨時有受到影響嚴重傷害的可能。
此外,深圳離婚律師提醒大家,《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婦女不得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提出離婚。如果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聽取男方的離婚請求,則不屬于這種情況。因此,如果離婚案件在審判之后仍然懸而未決,而且沒有新的理由或情況,可以在六個月之后再次提起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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