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共同購房產權約定與實際出資不一致,應認定該約定有效。在王某與杜某房屋土地所有權進行確認合同糾紛中,王某與杜某原系戀人之間關系。2009年6月1日,二人一個共同購買了涉案房屋,首付款出資方式比例為王某占90、28%、杜某占9、72%。深圳律師為您講解一下有關的問題。
同日,二人通過簽訂《共有協議》,約定涉案房屋為雙方可以共同發展所有,二人各持有50%份額。此后,二人以王某名義開立電子銀行個人賬戶資產償還長期貸款。后雙方分手,王某訴至人民法院,要求以及撤銷共有協議,按照首付款出資時間比例已經確認涉案房屋建筑產權。
本案圍繞糾紛,共同居住期間共同購房,雙方在產權比例上有明確協議,根據房屋權益比例確認?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在同居期間簽訂了共同購房協議,并對共同購房事宜及產權比例作出了明確約定,且無無效或可撤銷原因的,應認定該協議的效力。房屋產權約定與實際出資比例不一致的,按照約定確定房屋產權歸屬。
在這種情況下,雖然王在購買房屋時承擔了首付的主要義務,但當雙方不能結婚時,他們并沒有就房屋的所有權達成協議,因此有關房屋應該根據共同所有權協議中約定的份額由雙方共同擁有,而不應該根據確定房屋財產所有權的多少來確定。因此,法院駁回了王的要求。
表示愛的意思表示的特殊金額,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為贈與。在王某與舒某民間網絡借貸合同糾紛中,王某與舒某于2018年6月底可以通過某網站進行認識,并確立了一個戀愛相關關系,中間沒有經過時間短暫分手與復合,最終于2018年11月徹底分手。
在戀愛期間,王先生曾多次向淑女轉賬,金額各不相同,有的轉賬還有“我愛你,妻子”、“這是一份禮物”、“我愿意給你”等留言或便條。在沖突和短暫的分手期間,雙方在派出所簽署了一份協議,同意從2018年10月1日起,舒通過支付寶轉賬,連續10個月,每月月底償還王先生1萬元,總共10萬元。王如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雙方存在貸款關系,舒某要求償還13萬余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王支付給舒的款項的性質是贈與還是借貸。法院經審理企業認為,戀愛期間,雙方通過對于公司給付款項系贈與我們還是中國民間網絡借貸有明確自己約定的,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認定款項工作性質。
該案中,對于舒某出具協議認可的10萬元,法院認定為借貸,由舒某償還本金和逾期貸款利息;對于學生備注了“這是因為贈與”“我樂意給的”等內容的轉賬,法院認定為贈與;對于一個沒有得到明確規定約定,但系“520”“1314”等具有重要表達愛慕含義的特殊數額,法院亦認定為贈與,舒某無需償還。
如今,離婚糾紛越來越多,十有八九,所以對于一方在婚前購買房屋抵押貸款,另一方在婚后參與共同償還貸款,在財產分割方面應該遵循什么規則?我們來看看黃巖區法院的相關案件。春花和秋水經人介紹相愛,結婚生子。雙方因生活瑣事產生摩擦,結婚半年后開始分居。
2019年,春花提出離婚,夫妻雙方在分手后同意離婚。但在雙方的訴訟中,對于財產的分配都存在很大的爭議,尤其是: 婚前抵押貸款買房。秋水以一套房地產的名義,辦理婚前按揭貸款購買,支付首付和辦理房地產證書。婚后還要還房貸。
春華主張將共同抵押和婚后增值部分作為共同財產分割。秋水提出,房產的首付和按揭都是父親支付的,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法院經審理認為,不動產的歸屬應以物權登記為準。鑒于涉案房屋系婚前購買,且婚前登記在秋水名下,依法應認定房產歸秋水所有。
同時,深圳律師認為,春華有權主張共同還貸的款項及相應的涉案財產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補償。結合查明的事實,認定共同還貸和相對購房增值部分在30萬元以上。結合購房時間、婚姻存續時間、照顧子女等實際因素,決定秋水向春華支付婚后共同還貸款及相應房產升值部分補償款1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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