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發展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只要自己合法企業取得,就依法管理受到國家法律環境保護。那么,哪些財產屬于婚前財產?如何有效保護?深圳離婚律師為您解答一下相關的內容。
一、婚前財產包括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即夫妻無論結婚多少年,一方婚前的財產仍歸另一方所有。具體來說,可以分為以下四類:
婚前個人認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企業生產、經營發展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市場收益能力以及一些其他國家合法收入。一方婚前已取得的產權,如婚前預售房屋的產權、付清全部房款等,婚后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榍柏敭a的結果,包括婚前個人財產的結果和婚后婚前個人財產的結果。
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發展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以及財產。如一方婚前的個人積蓄婚后購買的有形財產,股權轉為了中國貨幣,這只是我們原有的財產安全價值意識形態發生了巨大改變,其價值方面取得研究始于婚前,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信息財產。
值得學生注意的是,婚前的個人生命財產在共同學習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的,離婚時,不能滿足要求以共同管理財產或要求另一方以其作為個人經濟財產問題進行抵償。而對于用婚前個人家庭財產婚后從事教育投資、經營、或者婚前投資婚后獲得分紅,則應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二、如何保護婚前財產?
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關鍵在于婚前財產權的取得時間。如果產權是婚前取得的,但財產是婚后實際占有的,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接受遺產,婚后遺產分割。雖然遺產實際上是婚后取得的,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已經取得,故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不因婚姻家庭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我國夫妻雙方共同進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中指出: “夫妻一方婚前擁有的財產,在結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和管理,八年后有較大價值的房屋和其他生產資料,四年后有價值的生活資料,可以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該解釋規定,婚前財產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經營一定時間后,可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不符合婚后共同收入制度的原則,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涉嫌超出司法解釋的管轄范圍。修改后的婚姻法沒有沿用這一司法實踐,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婚前財產是當事人的個人財產。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人民中華民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得因婚姻關系的繼續而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雙方另有約定由于以往的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存在沖突,因此,新的司法解釋應當占上風。
配偶一方在婚前因婚后共同生活中的自然破壞、消耗或者個人財產損失要求賠償的,不予支持。
三、怎么進行辦理婚前個人財產公證?
辦理婚前個人財產公證,則要按照下列的法律規定程序可以進行:
當事人準備好以下分析幾種不同材料:
個人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本,已婚者還應帶結婚證。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屋產權證明,沒有得到購房合同的產權證明和付款發票可以證明財產性質的證明。
雙方已經起草了一份書面協議。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 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個人信息、姓名、數量、價值、身份、財產所有權、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護、處置原則。一般情況下,雙方簽字和合同空缺日期將在公證人面前簽字后,公證人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
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雙方在公證員面前簽署婚前財產協議。至此,婚前財產公證手續已經辦理完畢。
深圳離婚律師提醒大家,接受公證的公證人接受公證申請后,公證人應當審查財產協議的內容、財產權利的證明,查明當事人的合同是否受到欺騙或者誤導; 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公證人的問題,公證人在簽訂財產協議后履行必要的法律義務,告知當事人其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與公證人合作完成公證會談記錄,然后在記錄上簽字確認。
深圳離婚律師解讀未婚同居:自由 | 深圳離婚律師解讀:事實婚姻在民 |
深圳離婚律師解析:事實婚姻無結 | 同居多久算事實婚姻?深圳離婚律 |
同居十年算不算事實夫妻? | 深圳同居協議有效嗎?怎么寫才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