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朋友喝酒后還把摩托車借給朋友開車,結果引發交通事故,日前,宜興法院審結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判決車輛的出借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案件情況
2019年9月25日,許某和趙某,邵某在酒吧聚餐,邵某駕車前往,三人喝酒至凌晨。車主邵某覺得自己已經喝酒不能開摩托車,于是讓同樣喝酒但狀態還不錯的許某開車,許某表示同意,三人一起坐摩托車離開。由于喝酒,許某騎摩托車意外跌倒,導致摩托車當場損壞,車上三人也不同程度受傷。由宜興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事故責任由許某承擔,趙某、邵某沒有責任。經過鑒定,趙某因事故構成九級傷殘,治療出院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邵某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共計23.2萬元。
法院裁定
法院?審理時,許某對鑒定責任提出異議。許先生和邵某認為,事故發生時,他和邵某都沒有戴安全頭盔,而且明知自己酒后沒有摩托車駕駛證,也不知道自己駕駛的摩托車是否有摩托車駕駛證,存在重大過失,應當承擔事故的賠償責任。另外一名被告人邵某沒有參加庭審,也沒有提出任何答辯意見。
法庭審理認為,根據交通警察認定許某對這次事故負全責,但是,鑒于趙某在事故發生時沒有依法戴上安全頭盔,且明知許某飲酒后仍讓許某駕車,依照法律,可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法院酌定減輕賠償義務人20%的賠償責任,因此,許某應該承擔80%的賠償責任。該案中,邵某系涉案車輛的車主,明知許某飲酒后仍放任許某駕駛車輛,應對許某負50%的賠償責任。
最后,法院判決許某賠償趙某各項損失共計16.4萬元,判決邵某對許某應承擔的50%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深圳交通事故律師分析
本案件中,許某酒后駕駛,交警認定許某作為肇事者對事故的責任負全責,但是事故責任不等于賠償責任。由于沒有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以及知道許某飲酒后有坐車的行為,因此可以依法減輕許某20%的賠償責任。且車主邵某明知許某喝酒還借出車輛,放任許某酒后駕駛,顯然疏于對車輛的看管義務,因此邵某應在傷者承擔80%的賠償責任后,對其進行賠償。
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出借人在出借機動車輛前應履行基本審查義務,并審查借車人是否具備相應的駕駛資格及駕駛條件。結合邵某在本案中的過錯程度,法院認定邵某應對該部分的50%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深圳交通事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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