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2019年5月16日下午,下班后,李乘出租車回家。當出租車沿著南口路從南到北行駛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門口時,他轉過頭。到達南口路西側后,他把車停在停車線上。坐在車后的李打開左后門下車時,左后門與受害人田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右把手相撞,導致受害人田摔倒,頭部與地面相撞,造成受害人田受傷,醫院救援無效死亡。交警大隊認定李對事故負全部責任,司機沈、受害人田不負責任。李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后,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
在這種情況下,李在公安機關辯稱,這輛車既不是李的,也不是李的。該車仍處于停車狀態,停車場存在盲點。此外,交通事故罪的主體應該是駕駛車輛的司機。他只是出租車的乘客,沒有交通事故罪的主體資格。因此,不應構成交通肇事罪。
深圳交通肇事律師分析
事實上,李對自己行為的理解是錯誤的。雖然他是乘客,不是司機,但受害者田的死與他直接相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構成交通肇事罪。
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機動車開關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在這種情況下,李作為乘客,到達目的地開門應提高安全意識,注意觀察周圍交通,避免事故,但由于李開門不注意周圍交通,其行為不僅阻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還導致田死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
第二,交通事故犯罪的主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交通人員或者非交通人員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事故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事故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根據司法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只要交通人員(司機)或非交通人員(乘客)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就可以成為交通事故犯罪的主體。因此,在本案中,雖然李只是一名乘客,而不是一名交通人員(司機),但他仍然可以成為交通事故犯罪的主體。
第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死亡人員對事故負全部責任的,構成交通事故罪。交通事故罪必須發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內,可以發生在車輛行駛狀態或車輛停車后。因此,如果行為人是乘客,他會在下車開門時殺死他人。雖然事故發生在車輛停車后,但仍應構成交通事故罪。
綜上所述,在這種情況下,李作為出租車乘客,到達目的地后,司機沈將車停在停車線上,沒有違法行為和過錯。受害者田在事故中沒有過錯。當李下車打開門時,他沒有注意到當時的交通狀況,尤其是后面的車輛。這是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因為李在事故中承擔了所有的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死亡人員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李構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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