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上到處都是共享自行車。為群眾出行提供便利,那么,交通事故發(fā)生在騎行過程中,誰來承擔責任?深圳交通事故律師和您一起來看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簡介
2020年8月某日,李騎著一輛共享自行車將王撞傷住院,交警部門認定李承擔全部責任。自行車在保險公司投保非機動車第三方責任險,保險金額52萬元。王向濟南市淮陰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上述4名被告賠償醫(yī)療費用。護理費和其他費用為3.91萬元。
爭議焦點
幾方在責任問題上存在分歧:
1.原告王認為,李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共享自行車的濟南分公司和科技公司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應在其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2.被告李認為,自行車共享所有人和保險公司應承擔責任。
3.被告某科技公司濟南分公司認為,不是涉案車輛的所有人或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4.被告科技公司認為,根據共享自行車租賃服務協(xié)議,出租人地位為出租人。根據《民法典》及相關法律,出租人無過錯,不承擔責任。
5.被告保險公司認為,根據事故確認書,車主為濟南分公司,其自身僅與科技公司有保險合同關系,不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經審理,法院認為本案自行車的所有人和出租人為科技公司,科技公司在保險公司為共享自行車投保非機動車第三方責任險。責任限額包括1萬元醫(yī)療費用和10萬元傷殘賠償金。因此,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王的合理損失。被告的一家科技公司濟南分公司只是網絡技術服務提供商。雖然被告的科技公司是共享自行車的所有者和出租人,但由于原告王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兩名被告的過錯,兩家公司不應承擔責任。被告李作為侵權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對超過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法院作出判決:判決被告的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10天內對非機動車第三方責任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的醫(yī)療費用、營養(yǎng)費用、護理費用、誤工費用等。濟南分公司共計86萬元。科技鑒定費用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
綠色出行低碳環(huán)保,但騎自行車也要謹慎:
1.使用共享單車前,應檢查車輛狀況是否完好,運行狀況是否正常;
2.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法規(guī);
3.如發(fā)生交通事故,立即報警,聯系旅游公司客服,及時上報保險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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