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易與老張發生交通事故,調解無果后訴至法院,要求老張及其駕駛車輛的交強險承保公司賠償車輛修理費、拖車費、替代交通費共計12000元。和深圳交通事故律師一起看看法院如何判決。
案 情 簡 介
原告小易訴稱,其與老張在海淀區發生兩車相撞的交通事故,車輛被損壞。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由老張負全責,小易無責。現小易已將車輛送至4S店維修并給付相應的修理費用,但老張未履行賠付義務,故小易訴至法院,要求老張及其駕駛車輛的交強險承保公司賠償車輛修理費、拖車費、替代交通費共計12000元。
被告老張辯稱,其已為肇事車輛投保了交強險,相關損失應由保險公司進行賠付。故小易的合理損失在保險公司賠償范圍內的應當先由保險公司承擔,超出部分的合理損失才由老張承擔。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老張駕駛的肇事車輛在事故發生時雖然已提交電子保單,但該保單為次日生效,故應視為其未投保交強險,保險公司對于小易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 院 審 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老張的交強險保單中,既約定了“保單即時生效,投保確認時間為2021年5月17日11時25分”,又約定了“保險期間自2021年5月18日00時起至2022年5月17日24時止”,導致雙方對于“保單即時生效”的理解產生爭議,無法準確判定生效指向的是保單合同生效還是保險責任生效。
鑒于上述內容系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故在有兩種以上解釋時,應作出對格式條款提供方不利的解釋。因此,本案應適用保險責任于2021年5月17日11時25分生效的理解,相關交通事故應認定為發生在交強險保險期間,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對小易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深圳交通事故律師 說 法
近年來,電子保單日益普及流行,從投保到理賠,用戶可全程在線辦理。這種模式在給用戶和保險公司帶來許多便利的同時,也因其操作流程的“全在線”“非面對面解釋交流”的模式,極易導致投保人與保險公司之間對保單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審判實踐中遇到此類情形,法官會適用格式條款的相關規定來解決紛爭。
根據民法典第498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通過上述規定內容我們可知,對于格式條款的適用應當遵循如下規則:首先,有效的非格式條款效力優先,即當格式條款和有效的非格式條款對同一合同事項均有約定的時候,無需考慮格式條款的解釋問題,以有效的非格式條款作為判定的依據。如果二者約定內容一致,無需再進行解釋,如果二者約定內容不一致,那么應當以有效的非格式條款約定的內容為準,亦無需對格式條款的內容進行解釋。
其次,當只存在格式條款的約定,且對約定內容的理解存在爭議時,應當先適用通常解釋規則,其次才適用不利解釋規則。即對爭議格式條款的內容應先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如果按照通常理解只有唯一的解釋,那么這就是格式條款的解釋結果,無需再適用不利解釋。而如果對爭議格式條款的內容存在兩種以上的通常理解,那么此時才適用不利解釋規則,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那么什么是通常理解呢?雖然現行法律中并未對此作出明確的規定,但考慮到格式條款是為不特定的人所制定的,因此應以可能訂約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作為格式條款的通常理解。具體來說:1.格式條款的解釋不應當僅以條款制作人的理解進行解釋,應更傾向于一般人的理解進行解釋;2.對于某些特殊的術語應當作出平常的、通常的、通俗的、日常的、一般意義的解釋;3.如格式條款形成時間較早,對于格式條款的解釋應當與時俱進,以交易當時普通訂約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作為標準進行解釋。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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