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來華人員、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除按照本規定執行外,還應當按照辦理涉外案件的有關法規規定執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境外來華人員、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應當將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當事人在處理交通事故中的權利和義務告知當事人。接下來就由深圳交通事故律師為您講解涉外事故處理過程的相關規定的整體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第九十七條外國人交通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其出境:
(1)涉嫌犯罪;
?。?)人民法院就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未決案件決定不準該人出境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情形。
2、第九十八條外國人發生發展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并承擔全部社會責任公司或者主要工作責任的,公安機關交通信息管理相關部門應當告知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問題采取訴前保全措施的請求。
3、第九十九條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使用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當事人不懂我國語言文字的,應當提供翻譯;當事人懂我國語言文字的,不需要他人翻譯的,應當提供書面陳述。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外國人可以自行聘請口譯員,筆譯費由當事人負擔。
4、第一百條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人員應當主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交通警察認為應當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需要享受外交特權和豁免的人員可以接受采訪,談話僅限于道路交通事故相關內容。車輛需要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征得其同意,并在檢驗鑒定后立即返還。
(1)公安機關進行交通安全管理相關部門人員應當可以根據數據收集的證據,制作發展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的,送達至其所在機構;沒有問題所在機構工作或者自己所在機構不明確的,由當事人所屬國家的駐華使領館轉交送達。
?。?)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人員應當配合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查、審查和評估。核實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但不同意接受調查、檢查或認證的,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損害賠償事項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5、第一百零一條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發生致命事故的,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記錄其身份、證件和事故過程、損害后果等基本情況,并及時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省政府外交部和外國人所在國的使領館。
6、第一百零二條外國駐華領事機構、國際組織、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中享有特權與豁免的人員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除《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和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我國與有關國家或者國際組織締結的協定另有規定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照本規定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執行。
7、第九十六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涉外道路交通事故的,除本規定外,還應當執行處理涉外案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外國人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中的權利和義務。
介于外國人可能并不知悉我國法律法規定,因此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涉外交通事故時,應當告知當事人有關我國法律法規中權利、義務。第69條還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發生交通事故,且在事故未處理完之前,公安機關依法可以不準該外國人出境,直到交通事故處理完畢為至。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具有不穩定性,臨時性,且一般在中國境內的財產有限,若不及時申請財產保全,可能導致后期判決難執行的問題。因此,70條規定,受害賠償權利人可以向法院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除此之外,還有交通事故外國當事人可以聘請翻譯等等規定,當然該法對享有外交特權與外交豁免的外國人也做了很多特殊規定。以上就是深圳交通事故律師為您講解涉外事故處理過程的相關規定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交通事故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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