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上的貨物。需要核實車載貨物重量、體積和丟失情況,然后通知司機或者貨主自行處理的,不能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得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的有關規定辦理行政案件。接下來就由深圳交通事故律師為您講解交警扣車后是否我們可以進行扣留車上貨物的整體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交警扣車后是否我們可以進行扣留車上貨物
1、依照行政案件處理程序,公安機關拍攝照片、錄像后,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出售或者拍賣易腐、易腐和其他不易保存的物品或者危險物品。拍賣或者拍賣所得的價款應當暫存,結案后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2、對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險進行物品,應當可以存放在一個符合相關危險以及物品信息存放環境條件的專門工作場所。對屬于被侵害人或第三人通過合法企業占有的財物,應當在公司登記,拍照或錄像估價后及時返還,并在案卷中注明返還的理由。將原物照片、清單和領取手續、存券備查。對不宜入卷的物證應當采用拍照入卷,原物在結案后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數據處理。
3、發生適用簡易程序數據處理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處理工作流程如下:
1、首先,如果對事實和原因有任何爭議或公共設施受到損壞,當事人應立即報警。
2、標明肇事車輛的位置,將肇事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
3、交警到達現場后,制作事故確認書并將其送達現場當事人;
4、對當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1)當事人對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2)當事人可以不同意由交警進行調解的;
(3)如果雙方拒絕簽署、
5、上述三個反對意見,不適用進行調解的,在事故責任認定書上載明具體情況后交付當事人。
6、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當場進行調解。
(1)調解達成協議;
(2)持事故認定書。向保險企業公司進行索賠;
(3)調解不成協議或不履行協議的。
二、相關法規
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2、《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三條:對應當退還原主的財物,通知原主在六個月內來領取;原主不明確的,應當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按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后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或者拍賣后,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遇有特殊情況的,可酌情延期處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交通警察應當在扣留車輛后二十四小時內,將被扣留車輛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的,不得扣留車輛所載貨物。對車輛所載貨物應當通知當事人自行處理,當事人無法自行處理或者不自行處理的,應當登記并妥善保管,對容易腐爛、損毀、滅失或者其他不具備保管條件的物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在拍照或者錄像后變賣或者拍賣,變賣、拍賣所得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以上就是深圳交通事故律師為您講解交警扣車后是否我們可以進行扣留車上貨物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交通事故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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