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要坐牢嗎?深圳羅湖刑事案件律師回答說:不一定。交通肇事罪雖是刑事罪名,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并不是說所有的交通肇事罪就一定要坐牢!具體請看一下內容: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未能切實觀察路面情況,確保安全駕駛,導致本案事故發生,致一人重傷,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且存在明知是無牌證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情形,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鄭正中具有以下量刑情節:案發后自動報警并如實交代犯罪事實,有自首表現;積極主動搶救被害人,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協議履行全部賠償義務,取得被害人一方諒解;被告人鄭某駕駛無牌號紅色女式踏板二輪摩托車沿西港線從華安方向行駛至199km+200m路段時,與前方同向步行的被害人孫某發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孫某受傷及摩托車局部損壞的交通事故。經華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認定,被告人鄭某負本起事故全部責任,被害人孫某無責任。經福建閩南司法鑒定所鑒定,被鑒定人孫某的損傷程度評定為重傷二級。
本案系過失犯罪,損失又系由多個原因造成;且被告人鄭某認罪認罰,又系初犯、偶犯。綜上,被告人鄭正中在本案中,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較輕,依法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鄭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處罰
深圳羅湖刑事案件律師分析法院判決依據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危險駕駛罪: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一般原則,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綜上所述,并不是交通肇事罪都會要坐牢的。雖然鄭某也屬于交通肇事罪,案發后鄭某積極主動搶救被害者,并積極賠償受害者并得到對方的諒解。當然,深圳羅湖刑事案件律師在這里還要給大家一個建議,如果是刑事案件,最好是第一時間找專業刑事律師咨詢,才能更好的為自己爭取補救的機會。 深圳羅湖交通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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