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下面這兩個關于工傷的問題深圳工傷賠償律師是如何解答的呢?
問:我哥哥于2015年從屯子老家到北京打工,在某修筑公司事情。2016年該修筑公司與一家超市簽訂了庫房屋頂換瓦的工程。我哥哥在屋頂施工時產生變亂,從屋頂摔到空中受傷,公司把我哥哥送到病院,墊付了部分醫藥費。經病院診斷,我哥哥為頸椎擺脫,肩部如下落空知覺,咱們向公司請求領取醫療用度,被謝絕,理由是現在我哥哥在填招工表時,表上說明兩邊“如產生變亂公司概不擔任”。單位說我哥哥已經在招工表上具名,注解雙方已經就此達成協議,公司為其墊付醫藥費用已經夠意思了,拒絕為其支付剩余醫療費用。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和個人約定“發生工傷單位概不負責”有效嗎?
答:本案中,修筑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中華國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列入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民國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別工商戶(如下稱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本條例規定列入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數職工或許雇工(如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民國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別工商戶的雇工,均有按照本條例的規定享用工傷保險報酬的權利。”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一旦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即負有為職工繳納各種社會保險的義務,這是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的非工資成本,具有強制保險性質,單位必須按規定繳納。
以來是,在本案中,修筑公司妄圖以和職工商定“產生變亂概不擔任”的方式回避義務是違法的,此商定也是有效的。以來是,修筑公司應該向勞動保證部分為你哥哥請求工傷認定并為其落實工傷報酬。如果公司沒有參加工傷保險,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60條,應當由公司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為你哥哥支付各項費用,并為你哥哥落實醫療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和傷殘待遇等。
問:我于2017 年8月到某餐飲文娛公司上司的一家飯館做廚師。一日在炒菜的時間,我被熱油燒傷,起初請求該餐飲公司為我做工傷認定。然則該公司司理說我事情的飯館和他們公司是營業上的分工關系并不是隸屬關系,拒絕為我向勞動部門提起工傷認定。這種情況,我可以自己向勞動部門申報工傷嗎?具體程序又是怎樣的呢?
答: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請求的,工傷職工或許其嫡系支屬、工會構造在事故危害產生之日1年內,能夠間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兼顧地域勞動保證行政部分提出工傷認定請求。另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8條規定,你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
當初,你事情的餐飲公司不承認與你存在勞動關系,你有義務提交證實資料證實與該餐飲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相關的資料有幾個幾類:人為待遇的支付證實,包孕銀行卡、工資條等,用人單位發放的用以證實身份的工作證、胸卡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時用的“招聘登記表”“招工表”等,另有考勤表、共事的證言等。假如勞動行政部分覺得你提交的這些資料不足以證實你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你能夠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若對申訴裁決不服,還可以按法律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依法視具體情況作出裁決。如果法院認定你們雙方有勞動關系,你可以持法院的生效判決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起申請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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