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甲一審訴稱:張某甲自1999年起到嘶馬廣電站管理工作,2006年因工作環境遭受到人身安全傷害,被確定為工傷,經揚州市勞動能力鑒定技術委員會鑒定致殘程度為五級。深圳勞動律師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
2015年,張某甲與嘶馬廣電站簽訂了事故數據處理相關協議,約定由嘶馬廣電站補償張某甲328000元。但截止張某甲提起行政訴訟之日,未收到嘶馬廣電站沒有任何企業款項。
嘶馬廣電站系揚州市江都區大橋鎮廣播電視站(以下簡稱大橋廣電站)在嘶馬地區國家設立的分站,且嘶馬廣電站和大橋廣電站均是揚州廣播電視文化傳媒產業集團股份有限社會責任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揚州廣電公司)的下屬組織機構,故大橋廣電站和揚州廣電公司對嘶馬廣電站應當及時支付的所有這些款項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嘶馬廣電站的固定資本資產利用現在一個屬于江蘇有線通信網絡時代發展水平有限政府責任研究公司(以下簡稱信息網絡平臺公司),網絡服務公司及江蘇有線網絡教育發展空間有限責任對于公司江都分公司(以下簡稱網絡科技公司江都分公司)應當積極承擔連帶責任。
揚州廣播電視公司、揚州廣播電視傳媒集團(總部)江都廣播電視公司(以下簡稱江都電視臺)在一審中共同辯稱,如果沒有與工作有關的工傷識別程序,就無法識別張某所聲稱的與工作有關的工傷。SIMA 廣播電視臺、江都區電視臺和揚州廣播電視公司均為獨立法人,各自獨立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此,江都電視臺和揚州廣播電視公司不承擔司馬廣播電視臺的相關義務。江都區電視臺沒有接受國際體育聯合會廣播電臺的工作人員,即使證實了張的傷情,江都區電視臺也不應承擔連帶責任。揚州廣播電視公司和江都區電視臺是獨立的法人,與司馬廣播電視臺沒有直接關系,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公司、網絡公司江都分公司一審共同主張,我們不符合被告資格,法院應駁回張某對我方的索賠要求。我們從未與張建立勞動關系,沒有法律依據承擔處理工傷事故的責任。我方既不是司馬廣播電視臺的組織者,也不是權利義務的繼承人,沒有連帶責任的法律依據。
法院經審理查明,司馬光電站原名為江都市司馬鎮文化廣播電視服務中心廣播電視臺,為事業單位法人。主辦單位為揚州廣電傳媒集團(總臺)江都廣播電視臺。張某佳原是司馬光電站員工。2004年,張在修完線路回車站的路上出了交通事故。
2006年6月,司馬光電站向原江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具工傷鑒定申請書,委托勞動部門對其傷殘等級進行鑒定。同月,揚州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認定張某佳傷殘程度為五級,并經司馬光電站認可。2015年12月,司馬光電站與張某佳簽訂《張某佳工傷事故處理協議》,約定司馬光電站向張某佳支付工傷賠償金32、8萬元。該協議簽訂后,司馬光電站未能支付約定金額。
在嘶馬廣電站改制發展過程中,2013年出臺的兩份改制文件載明了嘶馬廣電站管理人員、固定企業資產、網絡信息資產的劃轉規定,其中一個網絡金融資產作為主要劃轉為通過網絡技術公司,固定資本資產及人員研究主要劃轉為廣電有限公司。
在組建社會網絡平臺公司時,江都電視臺可以與其目標達成的內部控制協議約定江都電視臺帶入總額為人民幣0元的負債。嘶馬廣電站于2016年左右學生實際需要停止生產運營,于2019年10月10日申請注銷,江都電視臺在嘶馬廣電站的注銷申請書中“舉辦一些單位不同意見”一欄加蓋印章確認“情況屬實,同意申請注銷登記”。
深圳勞動律師了解到,2020年12月18日,揚州江都區向揚州、揚州(2020)、蘇1012號江都區作出民事判決第888號。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江蘇廣播電視總公司、江蘇有線網絡發展公司、揚州廣播電視總公司共支付張某32、8萬元(合32、8萬美元)工作賠償金和利息2。拒絕張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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