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廣電傳媒集團有限公司、江蘇有線網絡發展有限公司、揚州廣電傳媒集團(總臺)江都廣播電視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揚州中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2021)蘇10民終第1102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深圳勞動律師就來告訴您相關的情況是怎樣的。
法院認為: 第一,原 SIMA 廣播電視臺承認張某因工受傷,并自愿同意支付相關賠償金,根據工傷處理情況反映了雙方的意圖,因此,即使張某沒有獲得工傷證明,他仍有權根據與原用人單位的事故處理協議要求賠償32、8萬元及相應的利息。
第二,原司馬光電站雖然在注銷前是事業單位法人,但在改制過程中已經不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由承繼單位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故原司馬光電站應履行的工傷賠償責任,由其繼承人承擔。網絡公司與江都電視臺關于改制過程中出資額、出資方式、債務承擔的約定是雙方的內部協議,對張某佳不具有約束力。
第三,江都電視臺可以作為原嘶馬廣電站的舉辦一個單位,在其注銷之前我們并未盡到管理相關法律義務妥善解決處理能力各項社會遺留一些問題,如督促其成立清算組,對單位的財產及債權債務風險進行比較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及債權債務清單,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等。
需要在其未經清算的情況下能夠直接同意注銷,就此,由于江都電視臺怠于履行清算義務人責任,造成原嘶馬廣電站債權人張某甲的合法權益方面受到嚴重損害,其作為一種清算義務人應當積極承擔提供相應經濟責任。
體制改革是許多企事業單位為適應市場發展的需要而改變原有的資本結構、組織形式、管理模式或制度的過程。在此期間將會導致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裁員、退休、買斷服務年限和新舊主體責任等一系列法律問題。本案是改革過程中事業單位自認工傷賠償責任引起的糾紛。
法律上有幾個值得探討的問題:沒有一個有資格的主體在法定時限內向行政部門申請確定工傷,但雇主承認該工人為工傷,并與該工人達成了自愿賠償協議。如何確定協議的有效性?工人可以根據協議要求權利嗎?
在用人單位改制過程中,登記注銷前形成的債務由誰承擔?原用人單位與改制單位之間的內部協議對法定債權人是否當然具有約束力?機構法人在撤銷前未依法進行清算的,清算義務人應當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工傷賠償協議又稱工傷私了協議、工傷和解協議等,是指在沒有發生工傷事故后,工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自行協商或在第三方主持下,就工傷賠償待遇管理問題私下達成的協議。
工傷賠償協議技術作為國際私法領域中得到解決我國工傷事故賠償這一問題研究最主要的方式,能否在以社會工傷保險公司制度為主要方法解決生活方式的公法領域中適用,在司法實踐中我們仍在發展存在一些不同文化認識。
要判斷工傷賠償協議的效力,首先我們需要進行明確其性質。目前我國大部分研究學者可以認為,在勞動教育法律相關關系的建立、履行、終止等過程中,用人部門單位與勞動者并非中國處于一個完全沒有平等的法律主體地位,但是從形式上看,雙方通過簽訂工傷待遇賠償協議時,一般情形下體現了勞資雙方在“平等自愿”條件下所達成的合意,符合國家民事合同管理意思自治的一般主要特征。
深圳勞動律師認為,學生由于這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地位實質上不平等,且工傷職工在簽訂合作協議時的自由市場選擇度極低,因此對于工傷賠償協議屬于一種特殊的民事合同,不僅自己需要根據適用民法上的意思自治精神,同時也需要提供必要的干預以保護弱勢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傷賠償協議具體應該怎么寫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