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向公司索要雙倍工資賠償,但多次被發現重復;公司計算生活費高于法律規定,但偽裝轉移責任使實際金額低于法律標準。法院將如何判斷這些勞動爭議中的困難,勞動部門要如何處理呢,深圳勞動法律師帶你看看下面的案例。
隨著五一國際勞動節的臨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向社會發布了2020年勞動人事糾紛十大典型案件。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勞動關系穩定受到一定影響。據報道,這些案件凸顯了人民法院積極落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用人單位健康發展的司法導向。
頻繁申請不簽合同?辭職后索賠兩倍的工資被駁回!
朱于2019年5月加入常州一家公司從事復雜、裝卸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雙方發生爭議后,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和拖欠工資。仲裁委員會終止審判后,朱起訴法院。
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發現,自2016年12月起,朱經常在多家民營企業申請工作,工作時間從半年到一年多不等。離職后,他多次向仲裁機構和法院提起仲裁或訴訟,理由是雇主沒有與他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加班工資,索賠金額遠遠超過雇主的工資收入。
法院認為,朱某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惡意原則,違反了公平、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一審判決駁回了他倍工資的請求,并支持其拖欠工資的請求。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原判決。
上海交通大學凱源法學院副教授朱軍表示,本案對正確理解和審慎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罰款具有重要意義。在這種情況下,朱將保護性規定異化為漁利性規定
朱軍還提醒,本案的極端例外不應放大為正常狀態,也提醒用人單位不要冒險忽視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停產生活費明高實低?法院判決補足工資差額!
2004年11月,張進入無錫某材料公司,從經營者到生產部主管。2019年1月初,公司通知張停產,暫時放假,等待通知。
2019年2月初,公司向張支付了1月份1094.85元的工資。張在當月中旬書面通知公司,1月份的工資應按其正常工作支付,要求公司在7天內彌補差額,公司不予理會。3月初,張收到了2月份1094.85元的工資,公司扣除了張支付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張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于2019年1月補發8633元的工資差額。仲裁委員會終審后,張起訴法院。
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認為,雖然公司于2019年1月停產放假,但屬于第一個工資支付周期,視為張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工資。2019年2月,公司可按無錫最低工資標準2020元的80%即1616元支付生活費,但必須同時承擔張支付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法院認為,在本案中,公司以81%的比例計算生活費,扣除社會保險費等個人繳納部分后,實際只支付1094.85元。雖然形式上高于法律規定的80%,但實際效果是張取得的收入低于按80%計算的生活費。公司將社會保險費的負擔轉移給了張,這不符合法律規定。
濱湖法院一審判決公司補足工資差額4837.65元,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決。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教授沈同賢教授說,用人單位的做法與法律規定的工資法律保障精神背道而馳,不是一個負責任、誠實的用人單位的應有意義。本判決準確理解法律規定的本質,揭開用人單位法律形式的面紗,指出其違法性質。深圳勞動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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