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違反了規章管理制度,公司是不是就可以開除我?”這樣的疑問有不少企業員工工作都會提出,那么對于公司以員工違反規章制度要解除勞動合同,究竟合不合理呢?下面可以根據自己一個國家相關研究案例來進行分析闡述。深圳律師事務所為您解答一下相關的問題。
陳某在一家公司從事司機工作。2018年11月10日,陳某的公司車與他的車相撞。事故發生后,陳某沒有及時停車處理,而是駕車離開了現場。經交警部門調查,發現陳某承擔了事故的全部責任,一家公司向車險公司支付了17459元賠償金。
2018年11月20日,A公司以陳某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并征得工會同意為由,與陳某解除勞動關系。陳某不服,申請仲裁,黃巖仲裁委員會駁回其仲裁請求。陳某不服,訴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4、5萬元。
法官經審理認為,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原告開著他公司的車撞上了另一輛車,沒有經過適當的處理就離開了現場。交通事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七千四百五十九元,交警部門認定他對事故負有全部責任的事實是明確的,被告依照法律的規定和單位的規章制度解除與原告的勞動關系并不是不適當的。
即使原告不同意被告解除勞動合同所在單位的規章制度,但無論事故大小,其明知后離開現場的行為不僅違反了法律規定,也違反了作為司機的基本職業道德,不能以工作任務對抗法律和道德的底線。因此,法院支持被告解除勞動合同的訴訟,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賠償金沒有依據。法院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勞動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嚴格遵守社會勞動紀律和職業發展道德。勞動者如存在問題嚴重的違反勞動紀律或職業思想道德的行為,用人單位管理可以通過解除合同。
由于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處于弱勢地位,用人單位必須對勞動合同權的行使進行嚴格限制,并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舉證責任越大,主動性越大,因此,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應增加規章制度的合法性、審查的合理性,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提出的理由應認真分析,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用人單位索要押金合法嗎?在日常生活中,一些雇主向雇員收取定金,這是否合法?閱讀下面的案例來理解。
2018年9月,徐師傅在仙居某駕校擔任教練,并與駕校簽訂了聘用合同。根據合同,駕校將對徐師傅履行崗位職責的情況進行全面考核,報酬為每名學員畢業后1000元以上。簽合同當天,徐師傅還交了所謂的車輛押金3萬元。
駕校的收益問題一直都是不錯,然而我們今年3月份初開始,因為網絡訓練活動場地不固定,又受新冠肺炎疫情發展影響,學員越來越難招。于是,徐師傅提出自己離開駕校,并要求企業退還3萬元的車輛押金。可是,這一技術要求遭到了一個駕校的拒絕。
與徐師傅有著相同經歷的,有8位教練。他們還向仙居縣勞動和人事仲裁機構提交了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裁定,駕校應當自裁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教練支付3萬元押金。駕校拒絕受理此案,并向法院提起訴訟。法庭上的爭議是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以及押金是否合法。
駕校認為,學員的招收和培訓是教練自己安排的,雙方沒有形成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管理關系,不存在勞動關系,不應受勞動法律法規調整。而且教練交的3萬元押金屬于車輛租賃費,金額基本相當于車輛價值。駕校收取的押金只是雙方等價置換。
老師認為: 自己既是駕校的教練,也是駕校的工作人員,駕校收到押金后,會把教練車給他們使用。大客車的金額與押金不等值,不等值的替代品。
庭審結束后,一審判決駕校包括徐師傅歸還9輛教練車,每輛押金3萬元。這種情況表面上是一種租賃協議,實質上是勞動關系。作為原告聘用的教練員,被告與原告簽訂了勞動合同,明確規定了評估、報酬、管理等內容。顯然,原告和被告構成勞動關系。
根據《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中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企業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相關證件,不得使用要求提高勞動者可以提供融資擔保公司或者技術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收取教練車押金,則符合法條中“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行為,顯然沒有違反上述問題規定,應予以退還。
深圳律師事務所注意到,在實踐中,一些雇主利用其強有力的地位,防止工人不辭而別,給雇主造成損失或其他原因,要求工人提供擔保或向工人收取風險保證金。根據勞動法,這種行為是違法的。如果勞動者遇到這樣的情況,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理性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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