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黎某到某早教中心從事教學及相關教育軟件的銷售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三年。合同約定黎某擔任該早教中心的教學主管,負責教學質量監督和評估,工資8000元/月,年終按工作績效考核結果發放績效工資。深圳勞動律師帶您了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同日,雙方訂立了《保密協議》,約定黎某在職期間應當履行對早教中心包含用戶信息、教育軟件產品銷售渠道、知識產權等在內的商業秘密的保密義務。黎某在離職后應當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競業限制期限為兩年,競業限制范圍為本市,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為3400元/月。
若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則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該早教中心的營業執照顯示其經營范圍為教育教材及軟件的開發、銷售;早期嬰幼兒智力開發服務等。早教中心使用的幼教專業教材系其獨立開發且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并在當地享有唯一銷售和使用權。
2022年1月30日,黎某與早教中心勞動合同期滿終止。黎某離職后,早教中心按照雙方簽訂的《保密協議》按月向黎某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3400元/月。2022年3月,早教中心發現黎某應聘至本市某少兒培訓中心工作。
早教中心隨即申請勞動仲裁,請求依法裁決黎某支付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違約金135000元,并請求裁決黎某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該少兒培訓中心作為本案第二被申請人參加仲裁活動,少兒培訓中心的營業執照顯示其經營范圍為“少兒音樂培訓、舞蹈培訓、美術培訓等”,其課程安排中不包含早教中心開發的教材課程或與之雷同的相關課程內容。
仲裁裁決認定黎某未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駁回早教中心關于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的仲裁請求,并裁決雙方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相關內容。早教中心不服,起訴至人民法院,法院一審判決結果與仲裁裁決結果一致,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對于企業負有保密管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部門單位人員可以與勞動者簽署保密協議;也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即約定在解除或者公司終止勞動服務合同后,負有競業限制我國義務的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實際生產、經營發展同類旅游產品、從事其他同類金融業務的有競爭環境關系的用人單位會計工作,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我們勞動者社會經濟風險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以及支付違約金,同時能夠繼續積極履行競業限制農村義務。
在這種情況下,早教中心以其開發的教材為教學特色開展經營活動。教材內容屬于商業秘密,具有商業價值和使用價值,教材本身受知識產權保護。早教中心與李建立勞動關系后,簽訂書面保密協議,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協議合法有效,雙方應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享有各自的權利。早教中心稱,李離職后在某兒童培訓中心工作,違反了競業禁止條款。
經核查,該兒童培訓中心與早教中心的經營范圍不存在相同或相似的內容,相關課程和教材也不存在抄襲或相似的內容。早教中心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李在兒童培訓中心工作期間泄露了早教中心的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少兒培訓中心”的名稱和兩個用人單位同屬一個市行政區域,意味著李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李及早教中心雙方應繼續遵守競業限制條款,履行相關義務。
一般而言,競業禁止制度的核心意義是在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防止員工流動引起的企業不公平競爭,保護員工的就業自由和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
深圳勞動律師認為,競爭限制不僅要考慮對當事人行為的限制形式,還要考慮是否會引發市場參與者的不公平競爭。如果再就業工人沒有造成同行業之間的惡性競爭,沒有給原雇主造成商業利益損失或潛在風險,競爭限制的適用范圍不得擴大,工人被錯誤地指控違反了競業禁止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