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系列文章《勞動權益保障三十六法》總結了各類勞動爭議,并結合相關司法案例,幫助勞動者在遇到勞動爭議后迅速做出正確的處理方案,從而合理、合法地維護自身權益不受侵害。深圳勞動律師帶您了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哪里有人,哪里就有江河湖泊,哪里就有紛爭,這種現象在勞動就業過程中得到了淋漓盡致的展現。
因為企業用工管理單位和勞動者的兩者進行不同的角色屬性,用工單位和勞動者通過自身發展地位的不平等性,產生一定爭議解決糾紛實屬正常,但近幾年我國由于疫情大環境的影響,勞資糾紛數量不斷呈現逐年遞增的趨勢。
作為勞動者,如何在自身權益受損的情況下,作出正確合理有效的應對措施顯得尤為重要。在許多情況下,勞資糾紛發生后,由于勞動者的弱勢地位,雇主利用雇員的弱勢地位要求簽署各種協議和辭職文件并將其移交,從而失去了主動權,在后續過程中顯得極為困難。
在發生勞資糾紛時,一般有三種處理方式。這三種方式也是律師協會經常提出的三種方式,建議按照三種方式的優先順序采用,最后以勞動仲裁作為保障條款適用。
如何進行協商解決?需根據自己公司企業性質及自身發展情況以及綜合評定,一般學生而言,會存在拖欠薪資、支付市場經濟環境補償金和賠償金、工傷賠償、支付加班工資、補繳社保、補償未交社保損失等大項。
協商的具體原則是,在不符合法律和條例規定的情況下不作任何讓步,其他讓步可能是適當的。如果拖欠工資是勞動者應得的部分,但用人單位提出適當減少不應讓步,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的,應適用關于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規定(工作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經濟補償金,工作不滿半年的發給一個月經濟補償金,工作滿一年的發給一個月經濟補償金)。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與法律或條例有沖突,則不應作出任何讓步,但如果證據不足,則可作出適當讓步,例如在要求支付加班費的情況下,一般而言,勞工可在談判開始時提出要求。
然而,鑒于在訴訟階段對加班證據的要求很高,而且難以獲得證據,因此很難計算具體的加班金額,而且在協商階段可能會受到影響。
如何進行協商應根據勞動者具體情形具體問題分析,每種情形具有獨特性,可參考同公司同類型勞動案件信息處理生活方式可以決定我們自己的維權途徑和協商解決思路。
但作為企業用工單位,通常的協商解決思路和角度就是以學習時間換金錢,本質就是因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會計主體社會地位的不平等所造成,所以我們更多的時候如果一個沒有一擊制勝,公司發展存在問題明顯過錯,勞動者有充分證據證明的情形下。
筆者所見到更多的協商情形之一就是企業用工單位可以降低數額,勞動者一味妥協得以有效解決,所以一定要切記協商之初給自己作為一個中國具體金額的底線,如果沒有突破則拒絕協商,后續采取投訴和仲裁兩種不同方式方法解決。
因此,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和社會保障檢查組、市長信箱、12345、稅務機關等多種平臺和渠道進行投訴,從而達到維權的目的。建議向勞工督察投訴拖欠工資(包括經常拖欠工資、逾時工作未獲支付、解僱合約及經濟補償未獲支付等)。
如處理未果,建議進行勞動監察大隊出具行政管理處罰決定書,擁有一個行政行為處罰決定書后在仲裁發展階段勞動者的訴請金額是否可以再額外多出拖欠工資數額的50%-100%,此舉也是非常具有重要。勞動仲裁是維護權利的最后一步,如何進行勞動仲裁?需向公司企業所在地進行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深圳勞動律師認為,具體材料包括申請仲裁、勞動關系證明、勞動合同、社會保障記錄、工資支付流程、工作許可證等,身份證復印件、公司業務信息等。將上述材料提交勞動仲裁委員會立案,以上只是形式上的要求,后續的條文將就投訴書及證據的編寫進行闡述,以保證勞動仲裁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