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十天后受傷,仍在試用期內,使用臨時工,未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公司能否以雙方無合同關系為由拒絕給予工傷賠償?近日,廣西桂平市人民法院在一起案件的審理中回答了具體問題:用人單位自雇傭之日起與被用人建立勞動關系。接下來深圳勞動糾紛律師詳細介紹。
案件?情況
2014年9月23日,廣西省貴港市港北區一名90后男子徐申請到桂平市一家陶瓷公司擔任原材料車間的粉倉工人。當時,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2014年10月2日,徐正式工作了10天。徐在工作時被機器皮帶絞傷,然后被送往桂平市人民醫院住院,診斷為左肱骨骨折。陶瓷公司在第一次住院治療期間支付了徐的治療費用。自2014年10月16日出院以來,徐在2015年10月11日再次按照醫生的指示到桂平市人民醫院住院,取出固定物。然而,在這次住院治療中,一家陶瓷企業沒有支付徐的治療費用。
二次住院后,由于工傷鑒定和二次住院醫療費用,徐多次與陶瓷公司協商,但均無結果。2015年11月23日,徐向桂平勞動人事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其與陶瓷企業的勞動關系。然而,桂平勞動人事糾紛仲裁委員會以徐的申請超過仲裁時效為由不接受裁決。為維護其合法權益,2016年1月5日,徐向桂平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雙方的勞動關系。
法院裁決
在審判過程中,桂平法院認為,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勞動法實施后,所有用人單位和員工都充分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臨時工不再存在于正式工人之前。2014年9月23日,原告徐在被告公司工作,并向被告支付工資。在工作期間,雖然沒有與被告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自雇傭之日起與原告建立勞動關系。因此,原告在被告工作期間形成了勞動關系。
最后,根據法律,桂平法院裁定原告徐與陶瓷公司有勞動關系。
評析
《勞動法典》實施后,過去常規工人擔任的臨時工已不復存在。所有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全面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后,根據雙方是否達成協議或者雙方是否同意或者法定終止條件,判斷勞動關系是否終止。深圳勞動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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