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遲到3次被公司罰款3000元
去年10月,小程在招聘網站上看到了合肥子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一條招聘信息。于是就去應聘,“他當時給我面試的時候,就說四千八的底薪,加上兩百的滿勤。”小程在當年10月10日就到公司辦理了入職。公司怕員工遲到,就規定遲到一次罰1000元。
因為接受不了每天都加班,到了十二月三號,小程選擇了離職。按照公司規定,月底會把11月份的工資結算給小程。
小程說,當時發的就是四千八的底薪,然后加上銷售的提成。一共是五千多一點,再扣掉他三次遲到的錢,也就是扣了三千塊錢,最后發了2017元。
原因是小陳十一月份家里有事,其中有三天早上上班遲到了。“每次最多遲到一個小時左右。” 因遲到被扣3000塊錢,他認為這個罰款缺乏依據,無法接受,于是向當地媒體爆料。
公司股東讓上門采訪記者“滾蛋”
安徽經視的記者就前往小程所在公司采訪,不料,公司負責人一見面就讓記者“滾蛋”。
隨后,這位公司常務副總許總開始了對記者的靈魂拷問:你是哪個電視臺?哪個欄目?哪個頻道?有備案嗎?領導是誰?
在記者出示了記者證后,這位許總依然拒絕和記者溝通:你現在只是證明你是記者,但是你不能證明你做這檔欄目。你不要拿這個話筒,因為你拿這個話筒你不一定就能證明你在做這檔欄目。
勞動監察部門介入
1月6日,安徽經視對此事進行了直播報道,現場還有其他員工反映公司拖欠了他們的工資。隨后,合肥市勞動監察部門趕到該公司介入調查。
在此過程中,之前罵記者的許總主動接受了記者采訪。他表示,希望這件事可以“回歸到本身”。而不是“對于那些不好的引導上面去”。
公司另一位股東表示,許總是一個性格比較急躁的人,但他并不是一個壞人。
隨后這位股東現場鞠躬向記者道歉。
勞動者遲到,用人單位能否進行罰款?
法律賦予了用人單位在組織生產、經營活動中,與勞動者共同協商構建內部管理制度的權利,但是這種權利應當在法律的框架范圍內行使。罰款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國營單位對勞動者的經濟處罰權,已經隨著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的廢止而喪失了法律基礎。因此,目前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罰款的任何規章制度均屬無效制度。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以及《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除勞動者工資。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北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但是,目前在江蘇省和深圳市的地方性法規中仍有關于企業罰款權的依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1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被用人單位扣除當月部分工資的,用人單位扣除勞動者當月工資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應發工資的20%,扣除后的剩余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34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的違紀經濟處罰費用,可以從員工工資中扣減,扣減后的余額不得低于最低工資。”從上述條文中我們可以看出,在江蘇、深圳地區,若勞動者違反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扣除當月工資。
用人單位怎么對員工進行經濟性處罰?遲到罰款被要求返還,經濟性處罰到底如何實施?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要實施經濟性處罰,可以通過績效考核的方式在工資結構上加以調整,通過企業的規章制度固定下來。如勞動者出現違反制度的行為,用人單位可以通過降低績效評分的方式扣減工資。
深圳勞動糾紛律師分析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三)法院判決、 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四)法律、 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深圳勞動糾紛律師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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