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崗位調動問題,如果員工對崗位調動有意見,應遵循法律程序,向用人單位主管領導或工會提出,首先按照單位規章制度協商解決,解決不成,按照勞動法規定的程序要求解決。但2020年8月26日至9月1日員工未上班,未經單位批準,公司主張曠工,具有事實依據。深圳市勞動糾紛案律師講根據《員工關系與人事管理制度》,公司向工會發出解除通知,解除員工勞動關系不違法。
【基本案例】
王的主張是:X公司支付347355.75元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2020年1月至8月支付10000元年終獎金,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向其出具辭職證明,支付因未依法及時出具辭職證明造成的損失,暫計至2020年12月2日為4962.25元(按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一審法院裁定X公司向王某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支付律師費500元。
【裁判要點】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關于崗位調動,如果王某對崗位調動有意見,應遵循法定程序,向用人單位主管領導或工會提出建議,首先按照單位規章制度協商解決,解決不了,按照勞動法規定的程序要求解決。然而,王某在2020年8月26日至9月1日期間沒有工作,也沒有得到單位的批準,因此公司主張曠工,這有事實依據。根據《員工關系與人事管理制度》的規定,公司向工會發出解除通知,對王某解除勞動關系的處理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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