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與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起建立社會勞動生產關系,某科技發展公司企業出具任命書,任命李某為公司進行行政管理主管,任期兩年,月薪8000元。因某科技技術公司未及時繳納廠房租金,導致一些辦公區域停水停電,公司已經無法滿足正常經濟運行,2018年10月起公司停產停業,李某未再提供一個正常生活勞動。某科技創新公司抗辯停產停業后無需支付生活費。深圳律師事務所為您解答一下相關的問題。
自2018年10月以來,一家科技公司未能按時支付租金,導致一家水電中斷公司無法正常運轉,應該支付李8000元的工資周期; 自2018年10月以來,李一直沒有提供正常勞動力,從2018年11月至勞動關系結束,他將支付紹興1800元最低工資的80% 。
受疫情影響,部分企業可能無法恢復工作和生產,拖欠員工工資可能引發勞資糾紛。關于企業停工期間的工資福利問題,根據《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企業停工停產期間工資福利問題的批復》[浙勞社辦字(2003)123號],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企業停工、停產、停工超過一個工資支付期的,企業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標準為當地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以下是工人的一些常見問題,快來看看吧。
1、招工企業能以自己身高為由拒人于門外嗎?
沒有。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工作的權利。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國家特殊職業需要外,不分年齡、性別、身高、身高、外貌,一律平等享有這一權利。
2、雇主以加強管理為理由扣留雇員的身份證是否合法?
不合法。用人單位可以建立一個完善的內部控制規章進行管理會計制度,加強對職工的管理是必要的,但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不得侵犯職工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企業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提供身份證和其他相關證件。其他證件信息包括以下學歷證書、畢業設計證書、職業技術資格證書等。
3、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無傷亡責任”條款是否有效?
無效。合同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類似的“無傷亡責任”條款增加了勞動者的負擔,這是不公平的,不能免責。公司不能以此為由逃避責任。
4、是否所有員工都必須與雇主簽署“競爭限制”?
不全是。并不是所有勞動者都需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涉及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可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如果沒有保密的需要,就不需要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5、用人單位可以強行調換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嗎?
不能。用人企業單位工作不能隨便調換勞動者的職位。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是一個具有中國法律制度效力的,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必須建立嚴格要求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沒有達到法定的變更事由,也沒有經過分析雙方當事人協商,任何一方都不能隨意變更管理合同的內容。
6、雇員可以在任何時候簽訂雇傭合同嗎?
要看具體情況。《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不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7、公司可以因為出庭作證耽誤工作而扣發工資嗎?
不能。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是勞動者的政治權利,受法律保護。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參加社會活動的,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勞動者按照法院要求出庭作證的,視為參加社會活動,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減其作證期間的工資。
8、不定時工能否進行索要通過加班費?
不能。《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對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工資支付標準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其中明確指出,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深圳律師事務所認為,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的規定,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停止工作或停止生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周期的,勞動者從事正常工作的,支付給勞動者的報酬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不從事正常工作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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