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深圳律師帶您一起了解傷殘鑒定與傷情鑒定的區別:
一、確定的鑒定時間不同
傷情鑒定在傷情發生后即應進行,而傷殘鑒定則應在治療終結后,病人身體狀況比較穩定以后進行。
對于不同的委托目的和要求,其鑒定的期限也是不同的:
1.傷情鑒定(輕、重傷及輕微傷)
?。?)根據原發性損傷的傷情,傷后便可進行鑒定;
?。?)遺留功能障礙的,如以容貌損害或者器官(腦、聽器、視器等)、肢體功能損害為主要評定依據的,要等到傷情穩定、治療終結后再行評定,一般在損傷后90天內進行。
2.傷殘鑒定(交通事故評殘、工傷評殘等)
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治療終結”是指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
二、提出鑒定的機關不同
傷情鑒定一般由公安機關提出,傷殘鑒定可由當事人、用人單位、交通事故雙方、公檢法等送檢部門申請,委托主體較寬泛。
三、鑒定意義不同
傷殘鑒定主要在于評判治療終結后的傷殘程度,即對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響程度,傷殘鑒定的等級直接影響到鑒定的結果;而傷情鑒定在于確定損傷本身的嚴重程度。
鑒于其目的不同,因此,反映在損傷程度和傷殘程度的評定上是有一定區別的,也就是說,可以被鑒定為重傷的不一定構成傷殘。因為有些損傷本身可能很嚴重,但經過治療后可能痊愈而不影響功能。
四、鑒定的標準依據不同
目前司法實踐中,人身損害傷殘鑒定標準有《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和《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不同的對象不同事由導致的傷殘適用不同的傷殘鑒定標準: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適用于職工工傷以外的所有人身損害致殘程度等級鑒定,包括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鑒定、刑事案件的傷殘鑒定、非因職工工傷的傷殘鑒定、普通傷害案件的傷殘鑒定、其他意外傷害的傷殘鑒定等,
《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適用于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公負傷和因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鑒定,
《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適用于意外險產品或包括意外責任的保險產品中的傷殘保障,用于評定由于意外傷害因素引起的傷殘程度;
而傷情鑒定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聯合制定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司發通[2013]146號)。
五、使用目的不同
傷殘評定結論多用來確定民事賠償或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責任,而傷情鑒定則多用來確定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比如,交通事故大小的劃分,即是以輕、重傷或死亡多少人來劃定的。
六、等級劃分不同
傷殘評定根據對工作、生活和社會活動影響的程度劃分為1級至10級,傷情鑒定則根據損傷本身的嚴重程度劃分為輕微傷、輕傷和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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