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紹
今年五月,倪某申請到一家電子科技公司的銷售職位。錄用前,倪某接受為期5天的崗位培訓,并承諾培訓結束后將與倪某簽訂勞動合同。受訓后,倪某要求與公司簽定勞動合同,但公司以未結成勞資關系為由拒絕了倪某在培訓期間的工資。倪某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因此請求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培訓期間的工資待遇。仲裁委員會調查審理后作出裁定,該電子科技公司支付倪某培訓期間工資919.54元。
深圳勞動糾紛律師點評
勞動關系的確立不是以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為準。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從被雇傭之日起,就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所謂的“用工”,就是雇主實際開始使用勞動者的勞動力。即,雙方確定勞動關系的時間點為雇傭日,而非簽訂勞動合同之日。
此案中,盡管該電子科技公司爭辯說,所謂的培訓只是讓倪某提前了解企業文化、產品知識和相關商業知識,然后再決定是否聘用。而實際上,這次培訓是由電子科技公司人力資源部統一組織的,其內容是學習產品知識、業務知識,以及組織考試,同時制定考務流程。倪某已經接受公司的指揮管理,雙方都具備了對員工人身的實際雇傭能力。第二,參加與崗位相關的職業技能培訓是一項權利和義務,也是為了更好地理解工作的性質,工作流程等等,是為了完成一項工作任務,應該被視為雇主雇傭行為的一部分。所以,崗前培訓也應該被看作是雇員的雇傭。
實務上,有的用人單位在崗前培訓上強行割裂了崗位,認為培訓并非上崗,沒有實際開展工作,并且在培訓過程中拒絕支付工人的有關待遇。這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侵犯,也是違法行為。崗前培訓是指由雇主委派的勞動者參加,即使未參加正式勞動,也應被視為勞動者雇傭。深圳勞動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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