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揣某宇在浙江某互聯網公司從事數據運維工作,月平均工資4000元。雙方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約定:離開浙江某互聯網公司后12個月內,不得從事競爭業務或協助其他單位或個人開展競爭業務,受雇于浙江某互聯網公司的競爭對手,或為浙江某互聯網公司的競爭對手提供任何勞動或服務。
2017年6月23日,劉某宇、李某等6人集體辭職,當天與某科技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科技公司與浙江某互聯網公司競爭。2017年7月和8月,浙江某互聯網公司向劉某支付競業限制補償。2017年12月7日,浙江某互聯網公司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為由申請仲裁,要求劉某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支付100萬元違約金。仲裁委員會發出拒絕受理通知,浙江某互聯網公司隨后向法院提起訴訟。
爭論焦點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揣某宇是否屬于其他有保密義務的人,舉證責任由誰承擔,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是,工人有義務忠于雇主。雖然不屬于高級管理人員和高級技術人員(以下簡稱兩名高級人員),但與雇主就競業限制達成協議,并從事與公司主要業務相關的技術工作。集體離職并入同行競爭公司后,該職位沒有改變。因此,應該推定XX屬于其他有保密義務的人,而XX提議不屬于這一范圍。
另一種觀點是,勞動者的競業限制應以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保護為前提。用人單位與全體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行為違反了競業限制的立法初衷,嚴重侵犯了勞動者的自主擇業權。為防止用人單位濫用其主導地位,法院應當審查勞動者是否有保密義務。雖然互聯網企業勞動者的競業限制違約越來越隱蔽,用人單位難以證明,但這并不是證明責任轉移的原因。用人單位聲稱承擔競業限制違約金的,用人單位應當證明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是承擔違約責任。但在本案中,用人單位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承擔違約責任的核心技術和商業秘密,因此不應支持其訴訟請求。
深圳勞動爭議律師解讀
在信息技術和互聯網飛速發展的時代,信息市場競爭日益激烈。互聯網企業越來越重視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保護,積極與工人簽訂競業限制條款或協議;另一方面,工人甚至團隊跳槽的發生率越來越高,司法實踐中競業限制糾紛也越來越多。
同意上述案件的第二種意見,原因如下:
1.勞動者跳槽時,競業限制合格主體的范圍分析。競業限制的重點是保護用人單位相關商業秘密中包含的競爭利益。通過限制勞動者的就業自由,降低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競爭的可能性,對勞動者遭受的損失給予經濟補償,從而實現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利益平衡。雖然競業限制是勞動者忠誠義務的延伸,但并不意味著所有勞動者都有競業限制義務。競業限制的初衷是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本條款中包含用人單位全體勞動者的,將違反建立競業限制制度的初衷,直接侵犯絕大多數勞動者的勞動自由權。目前,競業限制條款或協議在企業實際經營中有泛化趨勢,已成為全體員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必要條款或必要條款。企業濫用競業限制協議雖然保護了用人單位的權益,但嚴重侵犯了勞動者的自主選擇合同權益。
2.工人跳槽時,競業限制適當主體的舉證責任分配。舉證責任的分配是依照法律規定向當事人分配待證事實的證明責任。本案中,浙江某互聯網公司要求承擔競業限制違約責任,最基本的請求權基本規范是《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因此,浙江某互聯網公司需要承擔證明責任的基本要求之一是承諾是否屬于競業限制的合格主體。從雙方對承諾的崗位描述和工資水平可以看出,承諾不屬于兩個高人員,所以浙江某互聯網公司需要證明承諾是其他有保密義務的人。這個待證事實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單位有特定的技術或者商業秘密;第二,承諾承諾承諾在浙江某互聯網公司的工作是數據操作和維護。根據雙方的描述,可以看出該職位不是技術開發的敏感部門。雖然互聯網公司不應該職位是承擔人臉識別項目的重要環節,但雙方都不應承擔人臉識別的核心技術和核心秘密。深圳勞動爭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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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勞動爭議律師詳析:勞動爭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