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的分割一直以來都是離婚后的夫妻所重視的問題,對于能夠分割的財產,任何一方都不會輕易放棄,那么離婚首付款能分割嗎?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是怎樣的?跟著龍崗區律師一起來看看吧。
一、房產分割首付有什么原則?
一方婚前購買的財產為首次支付的,以個人名義登記,屬于其個人財產,但婚后歸還的貸款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平均分配。
如果財產是婚后購買的,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平分。
二、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
夫妻能夠商定婚姻關系存續時期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該約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國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置財產分割問題的多少詳細看法》覺得在法庭審理中應該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解決,并提出22條具體意見,其中第6條與現行婚姻法沖突,不再適用,其余各項還作為法院審理離婚時的依據, 具體包括: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方式商定的,或以行動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支出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承繼、受贈的財產(遺言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處置承包、租賃等出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余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系存續時期,復員、改行武士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成親時候10年以上的, 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分居的夫妻分別管理和使用的婚后取得的財產,承認為夫妻共同財產。在財產分割中,財產的各自管理和使用屬于各自的財產。如果夫妻雙方分割的財產數額有很大差異,差異應由一方的額外財產數額抵銷另一方的登記婚姻數額,以及雙方尚未共同生活的事實,其中一方或雙方的饋贈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應考慮財產來源、合理分割的數目。各方自費購買、使用的財產,原則上歸各方所有。
5.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應用、謀劃、治理的,屋宇和其余代價較大的出產材料經由8年,珍貴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此條與該解釋沖突,所以不再適用)
財產的分割需要我們自己應該注意實際的情況,尤其是婚前財產的確定,如果企業存在爭議,需要學習有關當事人可以按照既定的標準數據進行協商,協商不當那么有關的問題只能通過運用相關法律手段,但是會存在一個不小的麻煩,因此我國有關的當事人需要發展做好充分的準備,保證事情的合理的處置。
當然每個人所處的情況不一樣,那么就需要針對性解決,您可以咨詢龍崗區律師,用法律來捍衛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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