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將論證刑法不是以行為和因果關系為基礎的一致和合理的法律體系,這將通過討論各種刑事犯罪來證明缺乏一致性來支持。這將通過比較各種判例法、立法和不同學術觀點來實現。雖然目的是討論法院所解釋的行為和因果關系的概念,但本文將質疑法律整體是否可以理性和連貫,或者它是否是一種意識形態觀點。
犯罪的一個必要因素被認為是有罪的心態,當翻譯成拉丁語時,它被稱為Mens rea。普通法對刑事責任的測試表述為 actus non facit reum nisi mens sat rea,意思是“該行為不會使一個人有罪,除非他的思想也有罪”。“有罪的思想”與“有罪的行為”相結合,當翻譯成拉丁語時,它是 Actus reus,也稱為犯罪的外部要素或故意要素。
Mens rea 被定義為“控方必須證明被告在犯罪時具有以確保定罪的心理狀態”mens rea 由先例或由創設犯罪的法規確立,并且可能因犯罪而異。有些罪行不需要犯罪意圖,被稱為嚴格責任,有些罪行需要某種情況作為犯罪意圖的一部分,被告不能以不了解法律為由,這也不是一個足夠好的辯護動機。然而,被告可以提供證據表明他們沒有犯罪意圖,而只是提出了與犯罪有關的一般性抗辯或特定抗辯,近年來犯罪意圖被理解為需要一種謹慎的心態,因此意味著那些可能因疏忽而犯下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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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us reus 被定義為“犯罪的基本要素,必須被證明以確保定罪,而不是被告的精神狀態。” 在大多數情況下,犯罪行為只是一種伴隨特定情況的行為。在某些情況下,actus reus 可能只是一種事態,而不是一種行為。每項罪行都必須單獨審查,以確定必須證明什么才能確立其犯罪行為。然而,一般而言,有必要了解犯罪定義的哪些要素構成犯罪行為。與法律禁止的“行為”相比,它所暗示的“行為”一詞具有更廣泛的含義。一個有用的工作定義是它包括犯罪定義的所有要素,但與被告人要求的精神要素(犯罪意圖)相關的要素除外。刑法并不尋求懲罰人們的邪惡思想或意圖。如果被告人對某項特定罪行有犯罪意圖,但沒有導致犯罪行為,那么無論其性質如何,他都不會犯下該特定罪行。這在 Deller 1952 的案例中得到了說明,被告認為他出售的汽車受租購協議的約束,但表示它“沒有產權負擔”。事實上,這可能是真的。在本案中,上訴法院允許被告提出上訴。盡管被告有犯罪意圖(認為他的陳述是虛假的),陪審團有權得出結論,該陳述實際上并非虛假,因此缺少犯罪行為。因此,沒有虛假的借口,因為這可能是偶然的,而且聽起來很奇怪,不誠實地,上訴人說的是實話。被告人很明顯有意作出虛假陳述,但他所作的陳述是真實的,雖然他有犯罪意圖,但沒有犯罪行為。如果此類事實再次發生,正確的指控將是試圖通過欺騙手段獲得財產。
犯罪行為的一個關鍵要素是因果關系,必須確定被告的作為或不作為導致了禁止性后果。正如杰斐遜所觀察到的,根據哈特和奧諾雷的說法,“法律中沒有比因果關系更難解決的問題”,人們認為,使災難和正常運作“有所不同”的是被告的行為。也有人說,當學者們被要求解釋偶然原則時,“他們經常訴諸于‘偶然效力’、‘用盡’原因和‘打破鎖鏈’的晦澀隱喻”,因果關系測試有兩個分支,第一條概述了被告的行為必須導致被禁止的后果,因此第二條規定被告的行為必須在法律上導致該后果。
因果關系可能導致不止一個后果,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需要“更進一步”尋找更穩定的方向。如果被告人的行為因此可以被引證為事實因果關系,那么只有在法院認定被告人的行為也是法律上的原因,從而確立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的情況下,才可以認定被告人造成了被禁止的后果。威廉姆斯的解釋指出,當因果關系是一個問題時,“必須證明被告的作為或不作為不僅是一個但為原因,而且是一個可歸責的或合法的原因或后果。” 在初始行為和最終結果之間存在影響被告責任的初始問題。
還需要理解作為和不作為之間的區別,因為行為是犯罪行為,而不作為是對犯罪沒有采取任何行動。然而,如果采取任何行動,就可以防止 Dytham 案件中的罪行,一名警官在他執勤期間看到一名公眾受到暴力襲擊而沒有采取行動;這名警察隨后被認定犯有不當行為。在 Stone v Dobson 一案中,未能提供醫療服務導致被告被指控犯有過失殺人罪,即使他們被描述為“不足”且智力低于平均水平,從而導致疏忽構成犯罪的 Actus Reus 要素。在米勒的案例中,自愿離開床墊的行為也被視為縱火,盡管當香煙掉到床墊上時他已經睡著了,他還是做出了離開現場的積極決定。與這些案件相反,在 Airdale NHS Trust v Bland 案中,當醫生決定關閉生命維持機器時,法院認為這是法律上的疏忽,本案顯示不一致,因為可以爭論已經發生了謀殺行為。在 Bratty v AG 一案中,Denning 勛爵建議任何非自愿行為不應受到懲罰,這被稱為自動化。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刑法在作為和不作為方面是不一致的,首先,為了使犯罪存在,它規定了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都應該存在,因此當人們以犯罪為由受到指控時一個遺漏,可以說它們只滿足一個要素;atus reus,因此與其他罪行不一致。
未遂刑事犯罪也表現出不一致,盡管犯罪意圖的要素得到滿足,但犯罪行為未得到滿足,因此,如果從理論上看這一點,將不會有定罪,因為僅靠精神事件是不夠的。然而,對于未遂行為而言,這一點不予考慮,被告可能會被指控犯有特定罪行的未遂行為。《刑事未遂罪法》規定了一個人可能被指控未遂罪的理由,S.1 (3) 指出,即使一項行為是不可能的,這一因素確實表明不合理,因為人們可能會爭辯說,如果一項行為永遠不會發生被執行了,那為什么要受到懲罰。在 Gullefer 一案中,被告對盜竊未遂的定罪在上訴時被撤銷,因為人們認為在賽道上跳躍不僅僅是準備。在 R v Jones 案中,被告被判犯有謀殺未遂罪,被告提出上訴并表示,這些行為并沒有超出準備范圍,因為他沒有取下保險裝置并扣動扳機。法院駁回了上訴,并指出,與 R v Geddes 案相反,應賦予“不僅僅是準備”一詞的自然含義,認為只有在表明被告實際上試圖犯下整個罪行,然而在 R v Nash 案中,上訴法院維持了本案的定罪,即使所犯的行為與預期的罪行相去甚遠。也有人認為,刑事法律制度中存在自由裁量權的手段,但沒有得到充分強調。
可以說,刑法是不合理的,如果沒有證據或推定,陪審團就做出決定,從而形成一個復雜的系統。有兩起案件表明同意不一致,在 Lartner 案中,受害者在性行為發生時睡著了,這被認定為強奸,在 Malone 案中,受害者喝醉了,但不知道是否已經達成了同意,法官說醉酒同意仍然是同意,可以說在馬龍案中沒有同意是因為受害者喝醉了;從而突出了刑法缺乏連貫性。在Mcfall一案中,被害人主觀上沒有同意;據認為,受害者只是因為害怕才做出這種行為,盡管情況可能如此;它突出了刑法缺乏一致性的問題。法院擁有廣泛的權力,并且沒有固定的法律體系,往往會有變化和例外。Barlow 和 Fellows 爭辯說,強奸應該是一種嚴格責任的罪行,如果插入被證明是未經同意的;被告應被判犯有強奸罪。此外,他們爭辯說,暴力關系中的同意應該是無效的,這種方法將保護那些被迫采取行動的人以及那些處于暴力婚姻中的人。通過討論性犯罪,可以推斷出法律缺乏一致性,尤其是在同意方面,有時同意被視為有效,而在類似情況下則被視為無效。此外,由于只有男性可以強奸這一事實,因此出現了一個問題,Jenifer Temkin 認為應該采用加拿大的方法,婦女可以因強奸而被定罪。這將使刑法在本質上更加公正;這是因為不會有性別差異。
合法性原則也是連貫的刑事法律制度的一個關鍵方面,每項罪行都應清晰簡潔,從而使公眾了解他們所做的選擇,1998 年人權法(以下簡稱 HRA)規定,法律必須能夠被遵守,而且法律應該隨時可供公眾使用。然而,Brown 和 Ellis 認為 1986 年《公共秩序法》第 5 條侵犯了這項權利,并暗示它被用來打擊那些對警察發誓的人,如 Materson v Holden 案中所見。根據該法案,使用可能導致“騷擾、恐慌或困擾”的行為是一種犯罪行為,可以說這不是很簡潔;一個人可能會發現某些行為是騷擾性的,而另一個人可能不會。
相稱性的概念討論了刑事制裁是否反映了所犯的罪行,諾里建議“一旦我們超越定罪,刑法的規則和原則就會消失,系統變得更加自由裁量。” 可以說,有關量刑的法律非常復雜,因此公眾難以獲得。奧爾德里奇質疑為什么刑事系統嚴重依賴外部專家,就像在 R v Turner 中那樣,此外,為什么他們被認為有能力了解其他人的心理狀態。也可以說,他們的量刑長度沒有足夠的法律依據,帕克建議量刑是根據道德錯誤的程度推斷出來的,而且社會傾向于相信他們是“道德情感的權威機構”。” 所提出的論點表明,他們沒有穩定的法律基礎可以證明如何得出懲罰的長度,即 GBH 的最高刑罰可能是無期徒刑,這與強奸相同,因此表明他們是同樣錯誤的. 盡管法院在現實中不太可能這樣做,但它提出了為什么選擇仍然存在的問題,這表明刑法保留了不合邏輯的法律以賦予他們自由裁量權。卡倫建議,“刑事司法系統的基礎是對更有害的罪行的想象表現。” 此外,帕克認為,被認為最具威脅性的罪行是那些最不被大多數公眾接受并受到更大制裁的罪行。這個問題。
沙利文批評諾里,并推斷社會內部財富和權力分配不均,導致刑法機構不連貫。此外,社會環境的壓力圍繞著該決策。Norrie 的 Kanthon 模型認為應該較少考慮這些情況。有人爭辯說,“概念被操縱以允許定罪或無罪釋放”,此外,有人強調,那些被社會剝奪的人更有可能被定罪。最后,在討論刑法是否具有連貫性和合理性時,提出了其他法律體系中是否存在連貫性和合理性以及是否能夠存在的問題。諾里認為,“對英格蘭和威爾士來說,一個公正且分析連貫的刑法體系是一種不切實際的愿望。” 此外,杰克遜認為“沒有完全法律話語的避風港”,每個法律體系都是道德和事實的混合體。他討論了“桶理論”和“感知和記憶為推理提供基礎數據”,可以說每一個法律話語都建立在建立在道德之上的基礎之上,此外,不可能用一套單一的法律,這是因為某些情況可能不同,導致必須做出道德決定。這些決定可能不連貫或不合理,但必須做出。任何法律制度都是道德和事實的混合體。他討論了“桶理論”和“感知和記憶為推理提供基礎數據”,可以說每一個法律話語都建立在建立在道德之上的基礎之上,此外,不可能用一套單一的法律,這是因為某些情況可能不同,導致必須做出道德決定。這些決定可能不連貫或不合理,但必須做出。任何法律制度都是道德和事實的混合體。他討論了“桶理論”和“感知和記憶為推理提供基礎數據”,可以說每一個法律話語都建立在建立在道德之上的基礎之上,此外,不可能用一套單一的法律,這是因為某些情況可能不同,導致必須做出道德決定。這些決定可能不連貫或不合理,但必須做出。這是因為某些情況可能會有所不同,因此必須做出道德決定。這些決定可能不連貫或不合理,但必須做出。這是因為某些情況可能會有所不同,因此必須做出道德決定。這些決定可能不連貫或不合理,但必須做出。
當行為被定為犯罪時,行為的方面沒有區別,但后果卻不同。可以用來進一步說明這一點的一個例子是無償偷渡罪。1978年以前,肇事者只承擔民事責任,但當這一罪行被定為刑事犯罪時,導致后果發生變化,這意味著肇事者也將承擔刑事責任。艾倫認為,“犯罪的用處是有限的,它僅通過參考后果來表明哪些行為是犯罪的,這可能由其后果產生。 深圳龍崗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