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要求就愛麗絲的死提供建議,因為諾亞似乎對這次死亡做出了重大貢獻。根據事實,愛麗絲的死亡似乎是由諾亞在救生筏上離開船只之前的事件造成的。問題是,鑒于缺乏意圖,沒有足夠的理由指控謀殺,這種行為是否會構成非自愿過失殺人。
非故意殺人罪的現代測試需要證明四個關鍵的實質性要素,可以描述如下:
在這種情況下,諾亞是否對愛麗絲負有注意義務;
諾亞是否違反了注意義務;
該違規行為是否導致愛麗絲的死亡;和
違約行為是否嚴重到構成重大過失。
鑒于事件發生時諾亞是該船的領航員,而愛麗絲是一名零售助理,因此人們懷疑諾亞當時是否真的欠愛麗絲一份注意義務。然而,應用在過失侵權中普遍存在的理性人測試,人們可能會爭辯說,一個理性的人應該對愛麗絲負有確保她能夠安全登上救生筏的注意義務。此外,作為船長,有人會爭辯說,諾亞有責任確保所有人都能登上救生筏。因此,可以合理地得出結論,諾亞欠愛麗絲一項注意義務,并且違反了該注意義務,導致了她的死亡。考慮到與合理稱職的船長相比,諾亞的違約行為構成重大過失,也很可能被認為是 他沒有履行在緊急情況下執行安全程序的職責。考慮到諾亞在他的情況下必須擁有某種特殊技能才能成為該船的領航員,比較標準應該是一個相當稱職的船長。因此,諾亞似乎要為愛麗絲的非故意殺人罪負責。
深圳龍崗律師解析過失殺人"title="深圳龍崗律師解析過失殺人" />
我被要求就 Noah 可能對 Bob 的死承擔的任何責任提出建議。根據事件的事實,鮑勃似乎是在他所在的船只沉沒后游到岸邊后去世的。此外,根據事實,死亡的重要原因似乎是護理人員將他放在擔架上,從而松開了流向他大腦的血凝塊。基于這些情況,諾亞似乎在這些事件的事實因果關系中沒有發揮任何作用,因此在這方面不承擔任何責任。然而,人們還必須考慮法律因果關系的可能性,這可能意味著,如果可以證明諾亞“安排”了導致鮑勃死亡的事件,諾亞可能要承擔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可能需要考慮兩個主要的法律原則。第一個是實質性原因測試,它規定事件必須有不止一個最小的死亡原因。事實上,為了讓諾亞在這種情況下承擔責任,必須證明他是導致船只沉沒的原因,這反過來又導致鮑勃為了安全而游泳。值得懷疑的是,諾亞是否導致船只沉沒,因為它在啟航前已經被維修人員檢查過,而且它的維護是托尼的責任,托尼是游樂有限公司的董事總經理。雖然諾亞可能有機會自己阻止事件發生,事實是他已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在船舶啟航前提請公司注意,因此不應承擔個人責任。此外,似乎因果鏈已被救護人員治療鮑勃的干預所打破,因此諾亞也不能根據這一論點承擔責任。
回復:凱特琳死亡的責任
我被要求就凱特琳的死提供建議,以及諾亞是否有相應的責任。根據所提供的事實,凱特琳是從福祿克號游回岸邊的人之一,在她潛水時撞到了她的頭。根據醫療報告,雖然救護車在去醫院的路上發生了車禍,凱特琳因此死亡,但她的情況穩定,情況良好。為了讓諾亞對凱特琳的死負責,還需要再次證明諾亞的行為與凱特琳的死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無論是在事實還是在法律上。
在法律方面,我的建議是,根據因果關系測試,不能認為諾亞是凱特琳的死因。這是因為因果鏈被救護人員的干預打破了,死亡是凱特琳在救護車上的結果,而不是諾亞的行為。出于兩個原因,人們無法成功地爭辯說諾亞的行為是凱特琳死亡的重要原因。第一個原因是死亡發生在諾亞的控制范圍之外,凱特琳被轉移到救護車后表現良好。第二個原因是,諾亞是否真的對福祿克號的沉沒負責是值得懷疑的,因此無論如何都不滿足實質原因檢驗。
事實上,諾亞似乎不能承擔責任,因為明確說明凱特琳在去醫院的途中死于車禍,而不是從船上游泳到岸邊。因此,諾亞逃避了對凱特琳之死的責任。
回復:黛西死亡的責任
我最終被要求就黛西的死亡可能為諾亞承擔刑事責任提供建議,因為她是福祿克號傾覆時的乘客。根據案件事實,Daisy 似乎被水中的某種生銹金屬割傷了她的腿,并因一名初級醫生的誤診而在醫院死亡,她沒有考慮到她的情況。可能對青霉素過敏。根據法律原則,鑒于諾亞不是死亡的實質原因,在相關因果關系測試中很難追究諾亞的死亡責任。如果可以提供更多信息表明腿上的傷口是由于諾亞將黛西放入救生筏的疏忽造成的,那么可能有一個案例可以回答,
根據所陳述的事實,醫生的干預也打破了因果鏈,這意味著,無論如何,諾亞都不能承擔責任。這與上述 Caitlin 和 Bob 的情況類似,因為第三方的干預為死亡創造了太多變數,無論如何都無法將其歸咎于海上事故。
乙部
企業責任的傳統規則
刑事犯罪的公司責任概念最近才在普通法中確立,法院于 1944 年為該原則作出了基本判決。這一發展背后的主要理由是公司的董事和股東通常享有有限的權利。公司成立所產生的責任外觀,這意味著通常只有公司本身應對任何錯誤或行為負責。然而,法院在對被認定犯有刑事罪行的公司實施制裁方面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其中一些限制包括:
公司不能犯某些罪行(例如強奸);和
法院通常會拒絕判定一家公司犯有刑事犯罪,而該公司唯一可以獲得的制裁是監禁(例如謀殺和叛國罪)。
法院經常提到“身份認定”原則,這實質上是指公司的行為往往是其高級管理人員和董事的行為,因此無論董事做什么,公司都會做什么。以丹寧勛爵的以下格言為例:
一家公司在很多方面都可以比作人體。它有一個大腦和神經中樞來控制它的作用。它還具有握住工具并按照中心指示行事的手。公司里的一些人只是仆人和代理人,他們只不過是做工作的手,不能說代表思想或意志。其他人是董事和經理,他們代表公司的指導思想和意志,并控制公司的行為。這些經理人的心態就是公司的心態,法律也是這樣對待的。
因此,如果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作為公司的代理人行事(并獲得其章程授權這樣做),則公司可能被認定犯有刑事犯罪。
傳統法律與殺戮有何關系?
事實是,關于公司責任的傳統法律不允許公司對唯一可用的懲罰是監禁的罪行承擔責任。這將可用的定罪限制為任何過失殺人指控。
2007 年新的公司過失殺人和公司兇殺法案
最近推出的 2007 年議會法案基本上創造了“公司過失殺人”的新罪行,取消了依賴普通法“身份識別”原則的要求,如上所述。該法第 1(1) 條詳述了該罪行的實質要素,這與現行普通法對因重大過失造成的非自愿過失殺人的檢驗非常相似,要求證明公司對受害者負有注意義務,即違反了該注意義務,死亡原因是組織事務或活動的管理方式造成的,并且管理層的疏忽構成重大過失。該法第 1(4)(b) 條就違反注意義務是否構成“嚴重”過失作出說明。本質上,
從本質上講,新法律承認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控制的影響,如果董事在導致公司實施該行為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則要求公司承擔責任。雖然這可能已經存在于普通法的“身份識別”原則中,但現在不再要求公司董事必須犯罪才能使公司有罪。事實上,唯一的要求是公司的管理層在導致事件的組織的行為中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例如組織不善的事件或類似事件。因此,新法律不僅創造了主要針對公司的新罪行,
支持和反對公司責任的論據
可能會提出許多論據,既支持又批評公司對犯罪行為承擔責任的想法。首先,公司責任的好處可能是人們無法躲在公司的有限責任背后以逃避刑事訴訟的責任,雖然可能不承擔個人責任,但鑒于公司可能是那個人用自己的錢創立的,傷害公司反過來也會傷害這個人。也許最重要的問題是公司不能被監禁,這意味著對公司判刑的唯一現實選擇是對該公司處以巨額罰款,這可能對大公司幾乎沒有影響。這主要是因為許多公司有相當大的銀行余額,罰款可能無法傳達信息,因為許多這些公司可能仍然可以將罰款作為這樣做的成本沖銷商業。新法的另一個擔憂是,如果公司犯下過失殺人罪,它不會自動包括董事的個人責任。為了確保對董事的定罪,需要證明該董事具有適當的 新法的另一個擔憂是,如果公司犯下過失殺人罪,它不會自動包括董事的個人責任。為了確保對董事的定罪,需要證明該董事具有適當的 新法的另一個擔憂是,如果公司犯下過失殺人罪,它不會自動包括董事的個人責任。為了確保對董事的定罪,需要證明該董事具有適當的作為從犯罪的犯罪意圖,這需要不同于主要過失殺人罪的舉證責任要素。根據傳統規則,根據“身份”原則,公司要對犯罪承擔責任,董事必須犯同樣的罪行。新法律對這一原則的修改意味著官方需要更加努力地確保最大效果,盡管根據新法律對公司本身進行定罪要容易得多。
總而言之,公司對犯罪的責任似乎有其好處;然而,該法律肯定有一些不足之處。為了涵蓋起訴公司的基礎,立法者不得不收回董事承擔個人責任的能力,從而進一步鞏固了公司董事嚴格的公司面紗和有限責任的概念請享用。
Cruise for Pleasure Ltd 的責任
作為最后一項任務,我被要求就 Cruise for Pleasure Ltd 可能對上述郵輪乘客的死亡承擔責任提供建議。當然,這是要考慮到前面討論的刑事責任法。因此,我將根據新頒布的《2007 年公司過失殺人和公司兇殺法案》的相關部分提出我的建議。
為了確定 Cruise for Pleasure Ltd 的責任,必須滿足四項法定測試。首先,需要確定 Cruise for Pleasure Ltd 與遇難乘客之間存在注意義務。這很明顯屬于該法第 2 節的范圍,因為 Cruise for Pleasure Ltd 有責任確保船舶適航并得到妥善維護,而在這些情況下顯然并非如此。這意味著 Cruise for Pleasure Ltd 違反了對其乘客的注意義務,因為它沒有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來確保其運營的船舶的適航性。因此,該違規行為是由其經營業務的方式造成的,并且符合法定測試的第三項。最后,也許最重要的是,需要發現 Cruise for Pleasure Ltd 的疏忽構成了該法案下的“嚴重”疏忽。陪審團需要考慮某些因素,例如公司內部政策的失敗可能是如何促成的,以及這對乘客造成的死亡風險程度。在此基礎上,很難說這不是嚴重違規,因為如果船舶得到妥善維護,這起事故很可能不會發生。以及這對乘客造成的死亡風險程度。在此基礎上,很難說這不是嚴重違規,因為如果船舶得到妥善維護,這起事故很可能不會發生。以及這對乘客造成的死亡風險程度。在此基礎上,很難說這不是嚴重違規,因為如果船舶得到妥善維護,這起事故很可能不會發生。
鑒于本案的情況,根據《2007 年企業過失殺人和企業兇殺法案》的相關規定,可以合理地得出企業責任可歸咎于 Cruise for Pleasure Ltd 的結論。因此,由于船舶維護不善,Cruising for Pleasure Ltd 必須承擔部分(如果不是大部分)事故責任,并且如果制定并遵循適當的維護程序,這整個悲劇很可能是避免了。 深圳律師事務所
龍崗律師答謀殺罪月過失殺人罪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