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老人被狗繩絆倒摔死”事件再次引起社會各界對養(yǎng)狗傷人事件的關注。
法律實務中,因“狗咬人”“撞狗”等情形發(fā)生訴訟的案例并不少見,而今天深圳龍崗刑事律師講解的案例卻是:狗狗長得太可怕了。
浙江省諸暨的周女士經(jīng)過鄰家時,被鄰家附近的藏獒嚇得倒了出了車禍,最終因傷到法院,要求鄰居為此承擔賠償責任。
那只狗不咬,卻使人害怕
周女士 于2015年8月22日下午16時從自己家里騎著一輛電動車到菜園里摘菜,經(jīng)過同村丁某家時,遇到了丁某和他養(yǎng)的藏獒。
由于藏獒確實高大兇猛,周女士見頓生驚恐,于是便向丁某請求,希望其能看管這只狗,或將狗帶回家中。
但是丁某卻拒絕了周女士的要求,并且自信地說:“你只要自己開就行,我的狗不會咬人的。”無能為力的周女士只好壯著膽子繼續(xù)向前行駛,剛要經(jīng)過藏獒附近,藏獒突然轉身朝周女士方向走去。
周女士見藏獒靠近自己,越來越害怕,慌亂中想要躲開,但是過于緊張使身體失去平衡,駕車撞到旁邊一面墻,從輛車上跌落受傷,在送醫(yī)院治療后,經(jīng)診斷為頸髓損傷,高位截癱,顱腦損傷及其他疾病,根據(jù)受傷情況確定為一級傷殘。
之后,周女士因為和丁某協(xié)商無果而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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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裁決
周女士意外事件與藏獒的危險有因果關系。
藏獒是一種體型較大、長相比較兇猛的狗,一般來說關在籠子里都會讓人心生畏懼,何況放養(yǎng)在外。
本案件藏獒損害行為不能僅限于撲、抓、咬等攻擊行為或吠叫、狗、狗等威脅聲形,而藏獒本身存在的危險,與當時不受限制的措施相結合,已經(jīng)足夠令人畏懼,只是讓周女士誤開汽車后從車里掉下來,因此被告人丁某放任藏獒在道路上無拘無束地游蕩,與原告周女士受傷存在因果關系。
但是由于周女士在這次事故之前,已經(jīng)意識到了藏獒的危險,但是還得從藏獒旁邊騎過去,而且對于騎車本身也沒有采取一定的安全防護措施,所以對此也應該承擔部分責任。
初審時,諸暨市人民法院裁定:被告丁某需要賠償原告周女士全部經(jīng)濟損失100多萬元。
日前,二審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提示
請把狗繩牽好
《民法通則》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違反管理規(guī)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者或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由被侵權者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平時,我們常會在公共場合發(fā)現(xiàn),不系犬鏈,不受飼養(yǎng)者或管理人牽著,突然竄出,撞上行人或車輛而造成人員傷亡的情況。審理實踐中,針對此類情形,動物飼養(yǎng)者或管理人應當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不過,法官在此提醒,如果明知道動物有危害,或者已經(jīng)看到警告標志,就會去偷、逗、扔東西等等,那就算是受傷了,對自己的“冒險”行為負責。
裁判員最后提醒:不管是意外還是有意,請飼養(yǎng)者一定要好好照顧自己的寵物,減少傷害發(fā)生。深圳龍崗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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