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以事實不清為由,決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再審查明:1995年1月6日,張撫順代表香港港張藻經濟咨詢公司以360萬元人民幣的價格,在 Qinhuangdao Kong 海港區東港路購買了一幢五層樓的 Qinhuangdao Kong City Credit Union 綜合海港區,并于1995年1月12日在秦皇島辦理了房地產局物業轉讓登記手續。深圳律師事務所就來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1995年4月4日,張撫順以秦皇島港張灶經濟咨詢公司的名義,以該處作為抵押,向中國農業銀行秦皇島街辦事處貸款150萬元人民幣,為期一年。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二日,Zhang Fushun 河北街道辦事處多次提醒市民,除了一輛雷克薩斯 LC700車輛須償還部分貸款外,其余的貸款至案發時仍未償還。
1995年5、6月間,張福順謊稱從中國農業銀行秦皇島分行河北街辦事處貸款抵押的樓房卡丟失,騙取秦皇島港公安局第三派出所的證明信后,在秦皇島港區房產局補辦了一張新的樓房卡。1996年2月7日,張福順以補辦的房產證為抵押,以在秦皇島市工商局注冊的“秦皇島市騰達鋁業有限公司”為借款人。
張福順以付款為由,向中國農業銀行秦皇島分行民族路辦事處(以下簡稱“民族路辦事處”)借款200萬元,借款期限為10天。其中100萬元由張福順轉入中國銀行秦皇島分行海洋路辦事處賬戶,后轉入中國銀行秦皇島分行文化路辦事處秦安經濟信息咨詢公司賬戶做期貨業務,虧損82、3萬元。
其余投資于發起設立的任丘市東富經濟信息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后將該公司轉讓給魏(魏未支付轉讓費),并于1999年8月20日舉辦。另從張福順提取現金100萬元購買秦皇島東富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借款到期后,張福順于1997年8月償還了民族路辦事處第一季度貸款利息73000元,并多次制定還款計劃,但均未兌現。
1998年5月份,張福順將秦皇島市東福工程進行塑料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轉讓給楊黎鷹,并協議可以將其在民族路辦事處的人民幣200萬元企業貸款的債務轉讓給楊,雙方于1998年10月1日正式簽訂了一個工廠技術轉讓服務協議并辦理了法人或者變更信息登記。
后二人與民族路辦事處通過協商,以“秦皇島市東福工程建設塑料發展有限以及公司”的廠房及土地作抵押,從民族路辦事處提供貸款市場人民幣200萬元用以作為償還張福順在該辦事處的貸款。1998年10月16日,秦皇島市東福工程設計塑料材料有限導致公司文化以其對于房產作抵押,與民族路辦事處簽訂了抵押資產貸款管理合同,貸款機構人民幣106萬元,并由秦皇島市海港區公證處進行了社會公證。
同年11月,秦皇島市東福工程使用塑料產品有限資源公司主要以其商業地產作抵押,從民族路辦事處貸款要求人民幣94萬元,并注明“收回再貸”。
上述兩筆共計實現人民幣200萬元的貸款問題已經辦理了在民族路辦事處的內部控制審批流程手續,民族路辦事能力處在報請中國特色農業電子銀行秦皇島分行審批時,秦皇島分行未予批準,并認為張福順的行為已構成網絡犯罪,遂向公安工作機關報案。
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張撫順編造謊言,騙取住房部門出具的住房證明,作為抵押證明,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取得200萬元貸款的合同協議,應視為欺騙取得貸款方式。張撫順沒有按照合同規定的方式使用貸款,而是將貸款用于期貨交易和購買公司等經濟活動,這些活動應視為違約使用貸款。
在貸款長期不能返還銀行的情況下,張某簽署了一份將公司全部轉讓的協議,公司的買方承擔了張某在銀行的200萬元本金的貸款債務。公訴機關所指控的上述事實不能證明被告張撫順有永久持有銀行貸款的非法目的,也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公司的轉讓和該計劃主觀上是為了逃避償還貸款。
因此,深圳律師事務所認為,這個論點是不充分的。公訴證據不能推斷出張撫順一定有罪的結論,公訴證據也不能排除張撫順無罪的一切可能性。接受張撫順及其辯護人的無罪辯護請求和張撫順的意見。根據人民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款,他被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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