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夫妻的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在某些時候都會存在糾紛。那么在夫妻離婚之時,就要判定這些財產以及增值部分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然后再進行分割。下面,深圳羅湖區律師就來告訴你新婚姻法當中對此做出的規定內容。
1、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利息和自然增值,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案例
小趙結婚前購買了500克黃金,小趙與小劉成親數年后,這些黃金的價錢曾經漲了2倍多。黃金這些年的增值,小劉有份嗎?
《解釋(三)》原文
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利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深圳羅湖區律師解讀
《婚姻法》規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時期所得的出產、謀劃收益及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痘橐龇ā氛f明(二)中也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時期,“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婚前財產本身產生的增值(如黃金、房屋漲價)或者利息(如存款利息)等收益,如何處理往往存在爭議。
《說明三》第五條規定是對“利息屬于物的所有人”之民法基礎準則的詮釋,同時也避免了實踐中財產收益是不是屬于“投資收益”的紛爭。即往后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無論是“投資”性質仍是“自用”性質或二者兼而有之,均在所不問,該財產在婚姻期間的收益,除了利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中,小趙婚前買的黃金,在婚后代價增高,但增值仍屬于小趙個人財產。
2、婚前個人購房,婚后按揭還款,離婚時屋宇歸產權登記的個人,房屋增值有補償。
案例
2006歲首年月,小王拿出本人全數積儲,再加上父母增援,靠按揭存款購買了一套小戶型屋子。2006年末,小王與小李結婚后搬到新居寓居,兩人一路負擔月供,1年后小王取得了屋宇所有權證。但如今雙方鬧起離婚,小李主張房子本是婚后取得的,應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小王主張房子是其婚前個人財產,現在房屋增值了2倍,也與小李無關。
《解釋(三)》原文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條約,以個人財產領取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和談的,人民法院能夠訊斷該不動產歸產權掛號一方,還沒有償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39條第1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中華國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9條第1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和談處置;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深圳羅湖區律師解讀
人人都知道,婚前獲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姻存續時期獲得的財產,一般情況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關于婚前一方經由過程按揭購置,婚后才獲得房產證的屋宇,不能機械地以獲得房產證的時候來確定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因為買房屋的錢是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并且已經向開發商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在婚前就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婚后獲得房產證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因此,只要房屋買賣行為發生在婚前,并且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房屋登記在買房和個人名下,就應當以婚前個人財產處理。
關于夫妻雙方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及屋宇的增值,應結合共同還貸的款項以及相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由房屋所有人給對方相應補償。
本案中,屋宇應歸小王所有,但應聯系夫妻共同還貸的數額占總購房款的比例以及對應的屋宇增值,并依據維護女方權益的原則,由小王給予小李相應補償。
關于夫妻個人在婚前的一般性財產,平日來說是屬于夫妻個人財產的,此時就不能在離婚的時間舉行宰割,這里包括個人婚前財產的增值部分以及利息。而要是個人婚前購買的房產,而在婚后按揭還款的話,則對于房屋的增值部分是需要進行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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