謀殺罪的犯罪行為是由被告的行為或不行為造成的非法殺人。[1] 謀殺罪的犯罪動機是蓄意或故意。什么構(gòu)成刑事犯罪的意圖一直是一個難以界定的概念。[2] 意圖可以分為兩個子類別:"直接意圖 "和 "間接/間接意圖"。大多數(shù)謀殺案涉及直接意圖,而且通常沒有問題,因為被告明確表示了他的意圖。[3]Woollin案涉及的是斜向意圖,正是這一案件類別出現(xiàn)了困難。為了更好地理解為什么Woollin案的方向可能缺乏明確性,有必要看看圍繞這一法律領域的問題,并確定一些以前有爭議的案件,然后調(diào)查是否應該有一個關于意圖的法定定義。在間接故意的案件中,犯罪的后果不是當事人的目的或目標,而是作為當事人行為的副作用而發(fā)生的,他預見到了結(jié)果,但不一定希望如此[4];法官需要遵循司法指南,就這個關鍵術(shù)語的含義向陪審團提供指導。在Woollin案之前,有一些謀殺案給司法部門帶來了問題,這些問題是由法官向陪審團提供的關于間接意圖的指示引起的。[5]法院表示,有兩個問題需要考慮。
被告是否需要預見到這個結(jié)果?
不良影響 "發(fā)生的可能性有多大,是必須幾乎肯定會發(fā)生,還是必須僅僅是可能發(fā)生?
第一個要研究的案例是DPP訴Smith案,在該案中,上議院裁定,如果一個人預見到其行為的自然和可能的后果,那么意圖就可以成立。這一判決被認為是不正確的,1967年《刑事司法法》的通過推翻了這一決定。通過該法案,議會規(guī)定僅僅預見到死亡的可能性并不足以構(gòu)成意圖,并指出陪審團沒有義務僅僅因為這是被告行為的自然和可能的結(jié)果就認定被告是有意的;陪審團要查看所有相關的證據(jù),然后對被告的意圖做出適當?shù)耐茢唷7] 法院將此解釋為要求進行主觀測試,這就解決了第一個問題的答案,但卻導致了對第二個問題的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裁決。[8] 不良影響發(fā)生的可能性有多大,是必須幾乎肯定會發(fā)生,還是必須僅僅是可能發(fā)生?在Hyam案中,上議院認為,如果一個結(jié)果是有意的,即使它可能不是被告所希望的,但如果它被預見到是一個可能的結(jié)果,那么犯罪意圖就成立了;[9]在這個關于意圖的含義的裁決中,不同的司法意見表明這個裁決是不令人滿意的,因為它造成了相當大的混亂狀態(tài)。[10] 在Maloneey案中,對意圖的含義的處理方法被縮小了,法官們認為,意圖不等同于預見,事件必須是被告行為的自然發(fā)生 [11] 。在Hancock & Shankland案中,法官們強調(diào) "道德上的確定性或壓倒性的可能性是構(gòu)成意圖的必要條件" [12] 。Maloney指示被批評,因為它沒有提供任何關于可能性的參考 [13] 。在Nedrick [14]案中,Lord Lane CJ解決了上述案例中意圖含義不統(tǒng)一的問題,他提供了一個被認為是 "示范指示 "的內(nèi)容。
"如果指控是謀殺,而且在簡單的指示還不夠的少數(shù)情況下,應該指示陪審團,他們無權(quán)推斷必要的意圖,除非他們確信,由于被告人的行為,死亡或嚴重的身體傷害是實際肯定的(除非有一些不可預見的干預),而且被告人明白這是事實" 。在試圖澄清關于間接意圖的法律時,上議院在Woollin案中一致確認了Nedrick的指示,并作了一項修正,同意了虛擬確定性測試的要求:將 "推斷 "一詞改為 "發(fā)現(xiàn)",以確保示范指示的清晰性。上議院認為,在涉及間接故意的案件中,除非死亡或嚴重的身體傷害是被告人被禁止行為的實際確定結(jié)果,并且被告人已經(jīng)意識到這一點,否則陪審團不得認定為謀殺罪的故意。[17] 一些法律評論家對Woollin的指示表示歡迎,Smith教授將該判決描述為"重要的和最受歡迎的是,它在意圖和魯莽之間劃出了一條堅定的界線......并應結(jié)束實質(zhì)性風險指示" 。
在他的評論中,Smith教授還指出并同意Hope勛爵和Steyn勛爵的觀點,即對使用'發(fā)現(xiàn)'一詞的修改將會并應該擺脫從一種心態(tài)推斷出另一種心態(tài)的奇怪和備受批評的概念。[19]Alan Norrie最初同意,該判決似乎結(jié)束了有關間接[間接]意圖的長期傳奇,但他表示,Woollin案可能不是這個 "意圖 "領域的最后定論,因為要在[間接]意圖的法律中取得一個結(jié)論性的立場并非不可能[20],"Woollin案沒有回答...判斷某人是兇手的道德依據(jù)"。[21] Arfan Khan指出,當法官指示陪審團 "推斷必要的意圖 "時,這實際上增加了控方證據(jù)的分量;這似乎違背了《歐洲人權(quán)公約》第6.2條。[22] 由于Woollin案的上議院同意Nedrick案的判決,因此出現(xiàn)了Woollin案方向不明確的問題。然而,Hyam案與Nedrick案相似,但結(jié)果不同,也沒有被上議院推翻。盡管如前所述,這兩個案件是相似的,但Hyam案的判決側(cè)重于基于預見的可能性,而Nedrick案的判決是基于虛擬的確定性和實現(xiàn)性的測試。有人認為,上級法院制定的關于意圖的準則并不明確,在審判法官指導陪審團時可能會導致混亂。[23] Alan Norrie談到了這個問題。
"眾議院在Woollin案中的觀點偏離了以前不愿意承認Hyam不能與后來的案件站在一起的觀點。法官們此前一直 "不必要地......和危險地......靦腆地宣布他們的兄弟或前輩搞錯了"[25]......如果Hyam與Nedrick在實質(zhì)上是一樣的,那么Hyam夫人就不應該被判定為謀殺罪并被駁回上訴......然而很明顯,靦腆會滋生法律的不明確性。如果上議院不準備糾正以前模棱兩可的決定,那么這將導致不確定性。很明顯,Woollin指令告訴我們,被告在以下情況下具有必要的心理狀態(tài):(1)行為的目的是殺人或造成嚴重的身體傷害;或(2)行為時正確預見其行為幾乎肯定會導致死亡或嚴重的身體傷害。但它并沒有如此明確地告訴我們這兩個方面的關系,而且方向也沒有對意圖和魯莽進行明確區(qū)分。[27]沒有明確的界限,很難確定從一個預見的 "幾乎肯定 "的后果到一個預見的 "極有可能 "的后果,這將是意圖的證據(jù)。這些都很難區(qū)分,但這是謀殺和過失殺人之間的分界線'[28] 。陪審團必須在考慮到所有證據(jù)和主審法官的指示后,確定被告是否有意殺人或造成嚴重的身體傷害。[29]法官關于意圖指示的司法指南被認為是不令人滿意的,[30]有人呼吁在法規(guī)中規(guī)定該定義。
在討論是否需要一個立法定義來確保司法道德主義沒有進入法庭的空間時,我們必須記住,普通法的傳統(tǒng)態(tài)度是,犯罪本質(zhì)上是值得懲罰的不道德行為。正統(tǒng)的主觀主義在刑法中的主導方法是,當違反法律時,犯罪者應受到懲罰,刑事定罪表達了社會對有責性的判斷。[31] 情緒在刑法中無處不在,就像在生活中一樣;當激情和憤怒等情緒急劇改變一個人的行為時,法律是否應該更加同情?[32] 隨著社會和政府的道德價值觀的變化,法律也應如此。[33] 司法機構(gòu)受到道德標準的影響,不可能阻止道德進入司法程序 [34] 。刑法涉及一個道德判斷的過程。[35]法官和陪審員都有各自的道德和信仰,然而,法官應該能夠?qū)⒆约旱牡赖缕姺旁谝贿叄⑾蚺銓張F提出明確的無偏見的建議。Woollin指令并沒有告訴陪審團在考慮意圖時要考慮哪些因素。陪審團在決定一種心理狀態(tài)是否 "壞到 "可以被稱為意圖時,可以使用他們的常識。然而,陪審團是由12個隨機的人組成的,他們可能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和不同的道德觀,對一個人來說可能是常識和道德上可以接受的東西,對另一個人來說可能就不一樣了。對一個人的行為的道德評價涉及到意圖,盡管是無辜的行為,但由于這個人的動機,可能是不道德的。由于沃林方向的性質(zhì)和靈活性,不同的陪審團對同一組事實可能得出不同的結(jié)論。
當?shù)赖聠栴}出現(xiàn)時,"判斷、指責和懲罰的現(xiàn)實產(chǎn)生了相反的壓力,保證了對無價值的法律科學的追求不可能成功" [36] 。安德魯-阿什沃思從威勒案[37]中發(fā)現(xiàn),陪審團在審議案件時被允許有一些 "道德上的余地";[38]"如果法律太過超出他們對什么是合理的常識的概念,陪審團偶爾會'反常'地拒絕定罪,[39]這本身就為法庭上的司法道德主義留下了空間。Smith教授[40]和Arfan Khan[41]主張將 "意圖 "的定義寫入法規(guī)。法律委員會的一份報告對這一問題進行了調(diào)查,委員會的結(jié)論是[42]"......現(xiàn)有的關于意圖的含義的法律應該被編纂"[43];在他們的調(diào)查結(jié)果中,他們說簡單的定義應該是 "為了帶來一個結(jié)果而行動"。Ashworth指出,這是以Woollin方向為基礎的。[44] 該委員會還指出,對陪審團的指示,即解釋與法律有關的事實,應以口頭和書面方式進行。[45] 霍普勛爵在Woollin案中指出并指出:"我非常重視尋求一種既明確又簡單的指示。它應該用盡可能少的字來表達"[46];這可以被看作是一個優(yōu)勢,因為上訴法院的批評之一是,主審法官在一夜休庭后完成了指示,可能使陪審團感到困惑。[47]在Woollin案中,Steyn勛爵為初審法官制定了一個示范指示,以便在被告人意圖不明確的情況下使用,隨后在R.訴Matthews & Alleyne[2003][48]和R.訴Matthew Stringer[2008]案中使用了這一指示。
目前的定義在很大程度上是個案中司法法律制定的產(chǎn)物,法律委員會建議,如果將間接意圖的定義寫入法規(guī),那么將使用Woollin指令。意圖的定義似乎已經(jīng)達到了一個合理的穩(wěn)定狀態(tài),但由于法律的流動性,不可能有完全的一致性,而且審判法官并不總是遵循示范性的指示。由于法院審理的謀殺案沒有一個是完全相同的,因此需要有靈活性,允許法官決定陪審團應該在哪些法律要點上得到指導;正如前面所確定的那樣,意圖的定義仍然缺乏明確性,如果在法規(guī)中硬性規(guī)定該定義以給出明確的含義,法官仍然會保留很大的解釋權(quán)。 深圳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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