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涉及Beatka和Dave之間的事件所引起的潛在刑事責任。答案將分析可能被指控的各種罪行,以及他們中任何一方可能面臨的抗辯。法律和事實:在事實模式中,有四個具體事件值得研究。第一件事是關于Beatka做妓女和Dave為性行為付費。第二起事件涉及Beatka毆打Dave,第三起事件涉及Dave可能使Beatka感染了艾滋病毒。第四項涉及Beatka從Dave的錢包里拿錢。
盜竊:
最后,在戴夫拒絕支付貝特卡后,她從他的錢包里拿走了必要的錢。1968年《盜竊法》[23]規定了盜竊罪的要素,即 "不誠實地占有屬于他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剝奪他人的財產"[24]。這些要素中的某些內容可以不費吹灰之力或求助于當局而得到處理。毫無疑問,Beatka挪用了Dave的錢,也沒有任何疑問,被拿走的現金符合該法意義上的財產。第一個困難有可能出現在 "屬于他人 "的要素下。Beatka認為,她是在拿欠她的錢做賭注。根據R v Gilks[25]一案,這一論點似乎不成立,因為在該案中,沒有法律義務就否定了盜竊行為。在本案中,她拿走的錢仍然屬于Dave,如果沒有法院可執行的法律合同或協議,他沒有義務向她付款。因此,她確實拿走了屬于Dave的錢。
關于犯罪意圖,這分為兩部分。首先是永久剝奪的意圖。這一點沒有爭議,沒有人認為她打算歸還。第二個方面是不誠實。因為Beatka可以聲稱她相信她有權依法獲得這筆錢,1968年法案第2(1)條適用,而且測試是主觀的。盡管如此,上訴法院在R v Turner (No 2)[26]一案中允許了一項陪審團指令,該指令建議陪審團通過考慮周圍的事實來考慮這種信念是否是真正的持有。除了這種特殊情況外,適當的測試是R訴Ghosh案[27]所規定的客觀測試。無論采用哪種測試方法,Beatka都很有可能要為盜竊罪承擔刑事責任[28] 。
賣淫
在討論構成本答案主要內容的針對個人的非致命性犯罪之前,必須對賣淫事件進行簡要審查。有兩種情況需要考慮。Beatka和Dave。就Beatka而言,賣淫不是刑事犯罪,因此不存在刑事責任。關于Dave,根據《性犯罪法》[1],有一些特定的罪行,介紹性行為是非法的。在這一特定案件中可能適用的唯一罪行是該法第23(1)條,該條規定介紹未滿21歲的女孩為犯罪。然而,這只適用于為他人介紹性行為的情況。根據所提供的事實,似乎沒有辦法適用刑事責任。
Beatka毆打Dave
特別是Beatka打了Dave的臉。很明顯,這有可能屬于針對個人的非致命性犯罪的范疇。困難在于確定可以對她提出哪些指控。在銷售的最低端是攻擊和毆打。毆打需要 "擔心立即遭到武力"[2],而毆打發生在對他人施加任何非法武力的情況下。據認為,這甚至包括輕微的觸摸[3]。如前所述,這些都是較低的類別,但如果檢方不確定是否能證明任何特定的傷害,而這些傷害又被認為是更嚴重的指控所必需的,則可以將其作為一個安全網。在這兩種情況下,所需的犯罪意圖是有意造成傷害或魯莽地無視安全[4]。從事實來看,她顯然既威脅過傷害,又在身體上造成了傷害。此外,從她揮舞拳頭打戴夫的臉的行為來看,很難否認她的意圖或魯莽。因此,在有任何辯護的情況下,Beatka當然可以被指控為攻擊和毆打。不過,這些罪行將被認為是Beatka最好的情況。更令人不安的是,《侵犯人身罪法》[7]中可能包含的襲擊造成實際身體傷害[5]、襲擊造成嚴重身體傷害[6]和傷害等罪行。
該法第47條規定了關于ABH的法律,并得到了后來判例法的支持。關鍵問題是需要傷害的程度和必要的犯罪意圖。第一個問題已經被一些案例所澄清。在R訴Burstow[8]一案中,法院確認任何類型的傷害都可以適用,而早先的一個案例則認為 "任何旨在干擾受害者的健康或舒適的傷害或損害"
將屬于ABH的范圍。似乎很難區分較嚴重的毆打案件和較輕的ABH案件。當考慮到R訴Roberts[9]案中規定的犯罪意圖時,這種混淆就更大了。在本案中,受害者在被告試圖使用非法武力后,從一輛以30英里/小時速度行駛的汽車上跳了下來。他沒有意圖造成實際的身體傷害,但法院裁定,意圖或魯莽地無視造成非法傷害,就足以判定ABH的罪行。法規中最嚴重的罪行屬于第18條和第20條,是傷害和/或造成GBH。這兩種罪行雖然在性質上有區別。為了認定傷害罪,必須造成一種非常具體的損害。在Moriarty訴Brookes[10]一案中,法院裁定,"整個皮膚的連續性必須被破壞"。這一規則非常嚴格,甚至內部出血也不符合定義[11]。
關于GBH的問題與ABH的問題相似;傷害的程度如何?它比ABH逐漸嚴重,在DPP訴Smith案[12]中被描述為僅僅是 "真正的嚴重傷害"第20條規定的犯罪意圖是,被告 "惡意 "造成嚴重的身體傷害或受傷。在R v Mowatt[13]一案中,Diplock勛爵強調,這可以是指犯罪意圖或魯莽。如果檢方確信可以證明意圖,可以選擇使用第18條,這是更嚴重的傷害或GBH指控,因為它特別反映了意圖而不是 "惡意"。
根據事實,沒有關于戴夫所受傷害的細節。鑒于他的頭部被打了一拳,可能至少會選擇ABH的指控,如果傷勢足夠嚴重,可能會選擇GBH,如果皮膚被打破,則會選擇傷害。
辯護理由: 雖然被告對這些指控有各種辯護理由,但似乎沒有任何理由適用于Beatka。
戴夫感染Beatka
第三個潛在的犯罪因素是Beatka有可能被Dave感染了艾滋病毒。這再次屬于針對個人的非致命性犯罪的范疇。關鍵問題是,感染他人是否構成可作為攻擊行為起訴的傷害類型。這方面的法律相對較新,因此,隨著上訴法院和上議院新案件的審理,可能會發生變化。但最重要的案件是R訴Dica[15]。在該案中,被告與申訴人發生了性關系,并堅持不使用避孕措施。在被診斷為HIV陽性后,原告明確表示,被告是18年來除了她丈夫之外唯一與她性交的人。LJ法官指出"那些明知自己患有HIV或其他一些嚴重的性疾病,卻不顧一切地通過雙方同意的性交傳播HIV,并將嚴重的身體傷害施加給一個被隱瞞了風險且不同意的人的人" [16] 。這一判決清楚地表明,傳播艾滋病毒可以滿足沒有意圖的犯罪意圖所需的魯莽因素[17]。不過,上訴法院沒有對同意的問題作出規定,因為LJ法官認為這應該由陪審團來決定。這一法律觀點尚未被上議院采納;然而,在R訴Konzani[18]一案中,上訴法院再次確認了這一點,法院支持下級法院的陪審團指令,該指令很少強調無保護措施的性交的危險性。
將這一法律應用于事實,似乎戴夫有可能對GBH承擔刑事責任,因為所有的HIV案件都是根據這一罪行而不是ABH被起訴的。犯罪行為是存在的,Dica[19]和Konzani[20]的案例使犯罪意圖沒有什么疑問。關鍵的困難將是證據問題。有必要證明他確實感染了她,而且她也不同意這種危險。這也是Dica[21]和Konzani[22]案的核心問題,法院很可能會在這些案件中允許以同意作為辯護。因此,雖然在法律上可能有刑事責任,但要確保定罪可能很困難。
結論
總之,Beatka很可能會因盜竊和ABH或GBH而承擔刑事責任。戴夫可能會因GBH而承擔刑事責任。 深圳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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