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
二、嚴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
對涉醫違法犯罪行為,要依法嚴肅追究、堅決打擊。公安機關要加大對暴力殺醫、傷醫、擾亂醫療秩序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查處力度,接到報警后應當及時出警、快速處置,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及時立案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證據,確保偵查質量。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依法批捕、起訴,對于重大涉醫犯罪案件要加強法律監督,必要時可以對收集證據、適用法律提出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加快審理進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準確定罪量刑,對于犯罪手段殘忍、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涉醫犯罪行為,要依法從嚴懲處。
(一)在醫療機構內毆打醫務人員或者故意傷害醫務人員身體、故意損毀公私財物,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分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故意殺害醫務人員,或者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嚴重后果,或者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關于執行《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月2日,法[201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發布<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的公告》已于2013年8月30日發布,《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以下簡稱《損傷標準》)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度梭w重傷鑒定標準》(司發[1990]070號)、《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法(司)發[1990]6號)和《人體輕微傷的鑒定》(GA/T146-1996)同時廢止。為正確適用《損傷標準》,做好涉人體損傷案件審判工作,現就執行《損傷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致人損傷的行為發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尚未審判或者正在審判的案件,需要進行損傷程度鑒定的,適用原鑒定標準。但按照《損傷標準》不構成損傷或者損傷程度較輕的,適用《損傷標準》。
二、致人損傷的行為發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后,需要進行損傷程度鑒定的,適用《損傷標準》。
三、2014年1月1日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按照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沒有錯誤的,不再變動。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損傷程度》的相關規定發生變更為由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對于正在審理案件需要進行損傷程度鑒定的,司法技術部門應做好前期技術審核工作,在對外委托時應明確向鑒定機構提出適用標準。
五、各級人民法院應認真組織開展《損傷標準》學習培訓,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請示最高人民法院。 特此通知。 深圳羅湖區醫療損傷鑒定律師事務所
沿河北路刑事律師談某晚舟回國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