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
本案發生在延安。老太太63歲,丈夫66歲。他們是原配夫妻。男女雙方于1980年登記結婚。在40年的婚姻年齡中,丈夫經常對妻子進行家庭暴力,而不是毆打就是責罵。妻子以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但被法院駁回。法院認為婚姻應該建立在夫妻關系的基礎上。原被告攜手40年,在風雨中不容易,應該珍惜來之不易的幸福晚年。雖然雙方因瑣事發生矛盾,但不足以導致夫妻關系徹底破裂。
眾所周知,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進行調解。
深圳羅湖離婚律師解讀
夫妻關系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1.重婚或配偶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兩年的;
5.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其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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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踐中,很難證明夫妻關系的破裂。發生家庭暴力時,應注意收集證據。以下證據可以證明離婚訴訟中夫妻關系的破裂:
1.報警記錄、公安機關制作的調查筆錄、調解筆錄。
2.實施家暴時的錄音錄像。
3.實施家暴時在場的證人證言。
4.受傷后的入院記錄、病歷等。
5.鑒定部門出具的傷害鑒定意見書。
6.向村委會、居委會等有關部門求助登記。
7.施暴者的自認證明,如悔過書、道歉信、通話錄音、聊天記錄等。
如果證明夫妻關系破裂不夠,法院將駁回訴訟請求,等待第二次起訴離婚。中國人的傳統觀念是拆除十座寺廟而不破壞一段婚姻。在離婚案件中,法官基本上是抱著勸說和不勸說的心態。如果以前的夫妻真的想上法庭,建議仔細考慮,做好充分的準備。深圳羅湖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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