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個人破產的公告》,宣布7月16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第119條的規定,決定批準梁的重組計劃,并結束梁的個人破產重組程序。自今年3月1日《深圳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正式實施以來,這是首例。深圳龍華律師為您解讀這個案例。
哪種人會申請破產?破產者就等于不還錢?專家們相信保護誠實不幸的人是個人破產條例的核心。自然人破產案件是我國破產制度改革的標志性事件,是彌補自然人破產法律制度空白的一個重要步驟。
維護誠實和不幸的人
今年35歲的梁選擇了藍牙耳機市場創業。之后,由于得不到穩定的客戶資源,銀行負債不斷增加,無力償還所有債務。三月十日,梁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個人破產。
《深圳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規定,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并連續三年參加深圳社會保險的自然人,由于生產經營和生活消費喪失了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進行破產清算。法庭應根據債務人和債權人的情況選擇適當的破產程序。
法庭認定,梁申報負債75萬元左右,在法院受理個人破產申請當日停止計息。因為梁創業失敗后不久就找到了工作,月薪兩萬左右,法院同意梁采用重組程序,并與債權人協商,分期還貸,不進行破產清算。
按照法庭判決的有效重組方案,梁將在三年內分期償還全部本金,免受利息和滯納金。這段時間,除了每月7700元的基本生活費外,梁還承諾用其它的收入還債。若不能嚴格執行該計劃,債權人有權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深圳市破產法院院長曹啟軒表示,在遭遇債務危機時,誠實、守信的債務人能夠獲得個人破產制度的保護,以使其擺脫債務危機,重返社會經濟生活。
曹啟選說:特別是重組、和解等方式,實際上能防止真正的破產,避免債務人的生命在最后一根稻草下掙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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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改革邁出了關鍵一步。
今年8月,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深圳特區個人破產條例》。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對支持深圳開展破產制度改革試點、率先試行自然人破產制度提出了意見。
資料表明,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收到超過600件個人破產申請。相對于公司破產案件而言,債務規模較小,申請人主要為有創業或經營經驗的中青年人士。
從《條例》制定到第一判決生效,這是中國破產制度中的標志性事件,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秘書長徐陽光表示。而深圳在個人破產方面的先行嘗試有其重要的開創性意義,也是填補我國自然人破產法律制度空白的一個重要步驟。
徐陽光表示,目前,溫州、南京等地都在探索個人破產制度下個人債務的清理工作。在深圳的個人破產案例中,體現了個人破產申請、審查和判決的法律程序,對其他地區乃至國家的立法有借鑒意義。
破產法并非違約
個體破產制度如何運作?這會不會給惡棍提供還債的空間?實際上,一系列系統性安排可望避免這些風險。
按照《深圳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個人破產分為破產清算、重組與和解。就拿這個案子來說,由于將來他的收入是可以預測的,法庭不會一刀切地宣布破產,免除債務,相反,為了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采用重組程序。
在債務人明顯缺乏或喪失償付能力的情況下,法院通常通過破產清算債務人,但這并不意味著僅僅是免除債務。這一法規規定了各種不可免除的債務,以及無法免除的情形,例如由于奢侈消費、賭博等行為而產生大量債務,或者顯示財產減少,甚至在個人破產之后也無法免除剩余債務。
而且,債務人自法院宣布債務人破產之日起,將面臨三年、最長五年免責調查期。債務人在破產程序和免責調查過程中的各種行為和權利受到限制,包括限制高消費、不能擔任某些公司的管理人員。只要符合相關規定,就可以順利通過免責調查期,免除剩余債務。
法學家建議,在今后的司法實踐中,應進一步完善制度,加強法院與政府的合作,促進信息共享,明確了案件的受理標準,健全個人信用與財務管理的法律體系,加大對逃債的打擊力度,推進個人破產詐騙入刑,惡毒的惡棍不留藏身之地。
個別破產程序將對債務人的經濟狀況進行全面、詳細的調查和比較,從而使債務人的財務狀況更加透明。利用個人破產程序轉移財產逃債是不對的。徐陽光說。深圳龍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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