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全球化、世界一體化步伐的加快和中國對外開放政策的實施,國際交流日益頻繁,與外國因素的傳承時有發生。 由于各國繼承制度的巨大差異,涉外繼承的法律沖突不可避免。 因此,涉外繼承法律的適用問題值得探討。下面請看深圳南山律師整理的相關文章。
一、涉外繼承概述
所謂涉外繼承,就是指公民死亡時,依法將其作為個人認為所有的財產和其他國家合法權益,轉移給他人進行所有的、具有涉外經濟因素的一種通過法律管理制度。繼承中的涉外因素,是指繼承傳統法律相關關系的幾個重要因素(主體、客體、權利義務)中,至少有一個主要因素是與外國有聯系的。涉外繼承發展包括以下幾種基本工作情況:
?。?)被繼承人是外國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是外國人,或在其他繼承人、受遺贈人中有一個外國人;(3)遺產在外國。(4)繼承發展關系中的法律進行事實(被繼承人對于死亡或其生前可以立遺囑的行為)發生企業在國外。
與國內法繼承一樣,繼承也有合法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 法定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沒有留下遺囑或者遺囑無效或者遺囑繼承人拒絕繼承遺產的,依照法律規定的繼承制度。 遺囑繼承是指由死者生前的遺囑指定繼承人及其繼承人的份額的繼承。涉外法律繼承和涉外遺囑繼承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繼承和遺囑繼承。接下來,我們將討論外國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在我國的法律適用。
二、 我國涉外法律繼承的法律適用問題
?。?)我國企業現行相關法律在涉外繼承中國法律制度適用問題上可以采取不同分割制,即不動產進行繼承發展適用不動產項目所在地法,動產繼承關系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對于被繼承人的住所地,最高實現人民通過法院信息發布的《關于學習貫徹落實執行〈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繼承法〉若干重大問題的意見》第63條規定:“涉外繼承,遺產為動產的,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主義法律,即適用被繼承人生前最后一個住所在國家的法律?!倍睹穹ㄍ▌t》第149條規定的更加需要明白:被繼承人住所地為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即對被繼承人的住所地從時間上作了明確限定。
(2)國際貿易條約優先。在涉外繼承的法律制度適用問題上,如我國國家締結或參加的國際合作條約對涉外繼承發展問題研究作了明確規定,那么,在處理與締約國有關的涉外繼承案件時,應該可以優先選擇適用中國國際社會條約的規定。(《繼承法》第36條第3款規定“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與外國訂有條約、協定的,按照相關條約、協定辦理?!保?。
在涉外繼承方面,我國法律將被繼承人住所地法作為私法,而沒有將一些國家提倡的被繼承人國內法(即國籍法)作為私法。 這不僅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有助于被繼承人了解有關法定繼承的法律和程序。
3. 我國涉外遺囑繼承的法律適用
我國沒有關于涉外遺囑繼承的明確規定,應當從遺囑能力、遺囑方式、遺囑解釋和撤銷等方面分析和適用各自的沖突規則,并借鑒其他國家在這一問題上的立法實踐。
?。?)立遺囑人能力的法律制度適用
對于遺囑人的能力,各國的立法有不同的規定。 在有關法律沖突的情況下,各國之間的沖突原則是不同的。 各國立法在確定遺囑人能力的準據法時,一般對遺囑人訂立遺囑的能力和撤銷遺囑的能力采用同一準據法。我國大多數學者認為,遺囑人訂立遺囑時,遺囑人能力應適用于國內法、住所法或經常居住地法,但根據這一規定,遺囑人沒有遺囑能力,根據遺囑人的行為,遺囑人有遺囑能力,應被視為具有立遺囑的能力。它在我國的實踐中也得到了應用。
?。?)遺囑方式適用的法律;
關于《遺囑》形式的法律適用問題,理論界和實踐界有以下主張:
第一,選擇適用被繼承人的屬人法或者遺囑訂立地的法律。由于遺囑本身是立遺囑人的單方面法律行為,不同于其他法律行為,有些國家認為遺囑的方式不能僅由立遺囑地的法律決定。但如果要求立遺囑人嚴格遵守屬人法的規定,實際上會成為對本國公民在國外立遺囑的一種限制,這不符合一些國家對本國公民在國外利益的保護。因此,許多國家主張適用被繼承人的屬人法或訴訟地法來確定遺囑的準據法。
第二,選擇各種法律作為遺囑的適用手段。 英國、美國、意大利和日本等國已經采取了這種做法。 上述國家在這方面的靈活性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制定的《遺囑處理方式沖突法公約》的影響。
我國對此有這樣的規定ー遺囑方式只符合以下法律之一,即有效: 立遺囑人立遺囑時的立遺囑人為行為地法; 立遺囑人立遺囑時或死亡時的國家法律、居住地法律或慣常居住地法律; 但涉及房地產的,適用房地產所在地法律??梢钥闯?,我們在這方面的規定有較大的寬度。
以上就是深圳南山律師為大家帶來的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全部內容??偟膩碚f,繼承問題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才能解決,在繼承人數增多的情況下,繼承問題將進一步復雜化。如需法律幫助,歡迎咨詢深圳南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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