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好婚姻家庭案件對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傳遞正能量,促進家風建設,維護和諧、美滿的家庭關系,具有重要意義。要注重遵循家事審判工作規律,積極開展家事審判試點工作;做好反家暴法實施工作,及時總結人民法院適用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制止家庭暴力的成功經驗,促進社會和諧。接下來就由深圳南山律師為您講解第八次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之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的審理的整體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關于未成年人保護問題
1、在審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應注重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確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長。特別是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應從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出發,確定由父親或母親一方撫養,切斷家庭暴力的代際傳遞。
2、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提出探望子女訴訟請求的,應當向雙方當事人釋明探望權的適當行使對子女健康成長、人格正確塑造的重要意義,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和認知水平,在尊重未成年人意愿和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長的前提下,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探望權。
3、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或雙方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無法行使監護權的,依照婚姻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代替自己已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子女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盡撫養義務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主張探望權的,予以支持。
二、關于夫妻共同財產認定問題
1、離婚案件中,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另一方因企業改制等原因獲得的"工齡買斷款",可以參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處理。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且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不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對一方父母出資部分,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予,但有證據證明確屬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予或借貸的除外。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就夫妻共同財產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同為夫妻一方,離婚時仍處于保險期內,且離婚時投保人選擇繼續投保的,該投保財產的現金價值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因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為其個人財產;夫妻一方因人壽保險合同、年金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就其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投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該財產損壞或滅失獲得的保險金,除另有約定,認定為個人財產。
三、關于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
1、夫妻共同債務責任財產范圍,應當區分責任基礎予以認定。夫妻一方經營性負債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應以夫妻共同財產以及舉債一方個人財產為責任財產,不應要求非舉債一方以其個人財產承擔責任。
2、離婚案件中,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夫妻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夫妻另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案件中,對于案涉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認定。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以上就是深圳南山律師為您講解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摘要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南山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還有就是關于返還彩禮問題。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是指男女雙方既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也未共同生活。如果未婚男女雙方確已共同生活但最終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給付彩禮方請求返還彩禮,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并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數額。以上就是深圳南山律師為您講解第八次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之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的審理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南山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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