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房產分割往往是夫妻雙方最為關心的問題,其中最具爭議的是有關婚前所買房子的問題。那么在結婚前,一方全數出資購置的房產,假如離婚,這如何分割呢,南山區婚姻律師收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做具體闡述。
2001年張某(男方)曾經是某外企事情的白領,支出頗豐,在婚前本人一次性付全款購置的一套商品房,起初他與陳某(女方)喜結良緣,配合生活了5年,后女方提出離婚,男方也批準,但就房產題目沒有達到同等看法,兩邊訴訟至法院,后法院認定此房產是男方張某的個人財產在離婚訴訟中不進行分割,對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的其他財產依法進行了分割。
解釋:按我國婚姻法第18條劃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同時按最高法院法律說明如許的財產“不因婚姻瓜葛的持續而轉化為夫妻配合財產。”因為我國曩昔曾有法律說明劃定夫妻個人的財產在經由一段時候后可轉化為配合財產,但如許的規定目前已經廢止,這樣的個人財產轉化為共同財產的情況已經不會產生的。因此無論本案中張某夫妻共同生活多長時間,張某在2001年個人購買的房產仍不會轉化為共同財產。需要強調的是,目前有些老年人再婚時其實也涉及類似法律問題,如有的老年人在喪偶后要再婚,但又顧慮自己的房產會因雙方生活一段時間后變成雙方共同財產,如果離婚再面臨分割,其實按前面講的法律原則,這一情況不會出現。
此外,下面講的案件涉及的是私產房,如果是公產房,則情形大概就分歧了。請看另外一案例,男方趙某婚前承租了一套公產房,后與女方李某成親,兩邊配合生活了五年,時期由于家庭經濟前提普通也并無購置這個房產的產權,后兩邊因家庭雜事發生抵觸,男方告狀離婚,女方批準離婚,但提出請求取得此房產的承租權,后法院經由審理訊斷此房產歸女方承租,給男方適量賠償。同樣是房產也是婚前取得的,為何這個房產在離婚時就分割了,這要細致闡發。起首,這兩個房產的性質分歧,后面第一個案例中張某的房產是私產房,產權屬于國民個人所有,后邊趙某的房產是公產房產權屬于國度所有,趙某取得的只是這一房產的承租權、居住權。其次,這兩個案件合用的法令劃定分歧,前一案件合用的是婚姻法,后一案件中合用的是最高法院的一個法律說明《對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應用、承租多少題目的解答》,這一司法解釋規定,“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雙方均是可以主張承租權的。也就是說這樣的情況下的承租權雙方可以分割,“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從這個案例中可以看出離婚案件中對于房產的分割,要詳細分割,看似相同的房產,僅是細微的變化,案件的結果就大相徑庭。
如果有了這方面的爭議必須仔細小心,否則失之毫厘,差之千里,如有這方面的法律問題,事先咨詢律師是非常必要的。南山區婚姻律師期待您的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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