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希望有一段美好的婚姻,但是如果兩個人必須走到離婚的地步,也是需要好好的處理好財產的分割的。那么,協議離婚財產分割不執行怎么辦呢?我們該如何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呢?一起跟著南山區婚姻律師了解一下相關的知識吧。
要明確一點,這里的“協議離婚”是指當事人雙方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但不包括在法院辦理離婚調解的方式。
1、協議離婚后,一方不履行或者不當履行離婚協議規定的財產分割義務的,另一方可以以離婚協議為依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人認為,由于離婚協議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就足夠了,沒有必要進行進一步的訴訟。南山區婚姻律師認為,離婚協議對當事人的法律約束力的存在并不意味著離婚協議當然具有法律效力。離婚登記時,婚姻登記機關只對其進行正式審查,在法院依法確認其有效性之前,不能認為其合法有效。因此,除了法院判決、裁定、調解、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債權文件和財產的其他部分可以強制執行外,其他文書在主管部門依法確認其有效性之前,不能直接申請強制執行。
2、協議離婚后,雙方因履行企業財產進行分割協議可以發生的糾紛以及是否能夠適用《合同法》,這是個很重要的問題。
有些人認為,《合同法》明確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身份關系協議應適用其他法律規定。 因此,《合同法》不應調整離婚財產協議的爭議。 筆者認為,將《合同法》的上述規定排除在身份相關協議的適用之外,是基于身份相關協議與人關系密切的事實,但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或財產單獨協議是夫妻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簽訂的,僅涉及財產處理問題。 與身份的關系無關。 因此,應適用合同法。
3、協議離婚后,一方想反悔,是否可以通過請求人民法院進行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
這種發展情況下,該方的起訴會被人民法院進行受理,但要想其訴訟服務請求可以得到提高法院的支持,需要有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在簽訂財產不可分割網絡協議時存在一些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顯失公平等情形,違背了自己的真實意思。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確認財產分割協議的全部或者部分無效:
(1)一方當事人通過欺詐或脅迫、損害國家利益的方式訂立合同(如前所述,如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但違背一方當事人的真實意圖,則為可更改或撤銷的情況,而非無效)
(2)惡意串通,損害我們國家、集體企業或者其他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企業社會發展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有人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存在的“欺詐、脅迫”僅作為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或變更財產協議,不包括“利用危險、顯失公平”等情形。 對此,南山區婚姻律師認為,《合同法》規定了“利用危險、顯失公平”等情形,并在司法解釋中增加了“等”字。 在“欺詐、脅迫”一詞之后,說明“欺詐、脅迫”不是唯一可以申請撤銷或修改的理由。 應當指出的是,在分析“顯示公平”的理由時,應在可查明的事實的基礎上謹慎行事。 因為協議的當事人畢竟是同居的夫妻,所以離婚時一方自愿將夫妻的全部或大部分共同財產分給另一方并非不可能。
4、一方應在沒有什么工作時限內起訴(包括可以撤銷、變更之訴;確認無效之訴以及發展要求了解對方履約之訴等),這個社會問題很關鍵。
根據規定,該期限為一年,自離婚登記之日起計算,不得暫停、中斷或延長。 雖然《合同法》規定期限為兩年,但《婚姻法》將期限減為一年,以供婚姻方面的特殊考慮。
如果我們不實行協議分割財產,我們可以考慮以訴訟的方式解決,您可以找到南山區婚姻律師,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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