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在空閑的時候選擇出門,到公園去放松一下。許多公園將提供多種休閑娛樂設施,增加游樂活動,提升游客體驗。如旅游者在游樂過程中發生意外,遭受損害,是否可以要求公園管理人承擔相應的責任?深圳坪山律師帶您看看下面的案例,您就知道了。
案例介紹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騎休閑自行車在公園內跌倒引起的糾紛。旅游者馬某在星愿公園租下了一輛休閑自行車,不料在騎車的過程中,卻在公園的一條坡道拐彎處發生側翻,馬某被甩到車外。經過診斷和治療,馬某頭部面部骨折,下頜骨折,后左牙損傷。馬某認為公園坡道太陡,轉彎太急,坡道設計不合理,管理人員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并賠償相關費用。然而,管理公司認為,自行車租賃業務實際上是外來者經營的,相應的責任應歸其所有。由于馬某遲遲沒有收到有關這起事故的解決辦法,因此將星愿公園管理方告上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
法院裁判
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星愿公園是一個對不特定公眾開放、可以自由出入的公園,屬于公共空間范疇。園方應在合理的范圍內向游客保證其安全。但是馬某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該路段施工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因而造成了損害,應當負舉證責任。星愿公園內設有警告牌,租車提示,事故發生后,工作人員迅速趕到,已在其運營能力范圍內對休閑自行車的使用采取保障措施,對騎行路線和場所進行了風險提示,可滿足一般安全保障需求。馬某不會騎車且下坡時既沒有下車,也沒有剎車等減速措施,馬某未盡到注意義務,對本案中的事故有過錯,星愿公園管理人已盡到合理的責任,與馬某所受損害的后果不具有因果關系。因此判決公園管理方對馬某所受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條款
《民法通則》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酒店、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館、娛樂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經營者或組織者沒有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負侵權責任。
在法律上,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有保障社會參與者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架設路燈、架設圍欄、懸掛警告標志、配備人員、設備設施建設符合標準等均屬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但其責任內容并不是無限延伸,僅限于對義務人進行合理管理和控制。判別相關主體是否盡到合理限度安全保障義務,應結合生活經驗或行業標準、一般認識、經營者服務與管理水平、一般安全保障能力等因素確定。人身保險保障義務責任應當符合侵權的構成要件,即義務人沒有實施必要的安全保障行為,義務人主觀上有過錯,存在致人損害事實,損害事實與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如果管理人員已經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沒有對相應的風險進行防范,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在損害結果的發生上有過錯,公共場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與行為人遭受的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公共財產管理人員不負責任。所以,在公共場合,參觀者要結合自己的活動能力,特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人,進行自我評價。應當預先判斷自己的民事行為,對于超出自己能力的民事活動,不要輕易嘗試,以免操作不當,對自己和他人都構成威脅。公眾場所的管理者或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還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范風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深圳坪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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