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先生所住的房子被盜,勞力士手表,手提電腦,現金等全部被盜。黃先生遂將小區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3萬元。
日前,案件審理完畢,法院裁定駁回江先生所有訴訟請求。
住宅失竊、住戶訴物業措施不完善
控方的江先生控告他,他經業主同意,住在這個房間,辦公。涉案住宅在2014年3月發生了一起盜竊案,犯罪嫌疑人已經被抓獲,并被判刑。此次失竊事件的發生是由于物業公司安全措施不健全造成的。為此,物業公司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控訴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其財產損失現金3萬元。
當事人之間沒有安全保障義務關系
被告人物業公司辯稱,涉案的房主并不是江先生,江先生也沒有支付物業費。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物業公司為所有業主提供了物業服務,對小區實行封閉式管理,園區內也進行專項巡視,并對業主進行現場救援,并向公安機關報案,為業主提供物業服務。因此,江先生的訴訟請求不予通過。
經過審理,法庭認為
在審判過程中,由于犯下的過錯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于第三人造成的損失,應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作為涉案房屋的實際物權人,江先生有權接受該物業公司的物業服務,并為該物業公司提供物業服務。此案中,江先生的財產損失系案外人實施盜竊行為所致。與此同時,物業公司已采取保安不間斷巡邏,查看現場,及時報警等措施,表明物業公司已經履行了相應的安保義務。目前江先生未能證實,這起盜竊案是物業公司不履行保安義務所致,而該物業公司是不構成盜竊者。
根據上述事實,法院不予以支持,主張由物業公司對其財產進行賠償,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最終法庭裁定駁回江先生所有的訴訟請求。
深圳坪山律師分析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28條、第37條第2款有關規定,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應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有過錯有責任、無過錯無責任。在此基礎上,還應考慮“第三人過錯”的情形,即原告起訴被告后,被告所提出的損害完全或部分是由于第三人的過失所致,因此提出免除或減輕責任的理由。
在本案中,法院認為物業服務公司的確有維護小區安全的義務,但其僅是物業管理服務的主體,其安保責任主要在于維持小區公共區域安全管理秩序,并積極配合有關機構對緊急事件進行處理。
另外,如果出現偷竊等行為,則很難避免,保安義務人只有義務在合理的限度內保護他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因此,不應認為,只要有偷竊案件,物業公司在履行保安義務時就有重大缺陷。 深圳坪山律師
深圳坪山律師說女子吃飯喝酒后溺 | 深圳坪山律師講解旅游者在公園騎 |
深圳坪山律師解讀偷看室友洗澡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