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A公司位于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水村A公路北線兩公里處路邊南側。由于A公司所在地區上下游的建設開發行為,A公司后期地勢低洼,排水困難。B公司負責管理和維護A公司前面附近的路段(公路和路邊溝)。2010年7月27日至28日,A公司所在地區發生暴雨,造成A公司嚴重損失。后來,A公司沒有認真管理B公司。維護該路段的排水問題,最終由于上游水排放到A公司和下游排水不良,造成經濟損失,起訴B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鋪設排水管道。
案件焦點
被告B公司的主要資格是否合格,即A公司的財產損失與B公司路邊溝設施的維護是否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法院判決
一審判決:1。原告A公司因洪水造成的損失總額為118329.5元,原告自行承擔40%;被告B公司承擔60%,被告在判決生效后10天內向原告支付;2.被告應維護原告工廠前的排水管道;3.被告支付原告證據保全費。
二審裁定:發回重審。
重審判決:駁回原告A公司的訴訟;原告A公司承擔受理費。
深圳知名律師分析
本案的重點是被告主體是否合格。律師認為,在了解關系之前,有必要了解本案的幾個關鍵問題:被告B負責管理和維護的路段的性質是什么?路邊溝的具體作用是什么?A要求B鋪設排水管。B有這方面的責任和義務嗎?
事實上,當律師最初承擔此案時,他也認為B公司很難避免管道排水不良造成的相應損失。但在仔細研究案件并找到相關規范后,律師澄清了上述關鍵點:
1.我們證明A公司門前的道路屬于一級公路;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頒布的公路工程名稱術語》、《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JTJ-978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規定,公路邊溝是為了收集和排除路面。路基和邊坡的流水設置在路基兩側。這表明,公路邊溝不是共同的排水設施,而是為了保護公路和路基,沒有義務為周邊其他單位和個人排水。
3.A公司要求B公司在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的情況下為其鋪設排水管道。B公司的法律職責是保護道路,不屬于B公司的職權范圍。
基于以上三個關鍵點,經過一審、二審、重審程序后,法院終于保護了我們B公司的權益,駁回了A公司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