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規定:“對財產權造成嚴重損害的,按照企業直接經濟損失問題給予賠償”;對于財產權的損害,國家進行賠償制度采取不同直接投資損失賠償責任原則,間接損失不予賠償。那么,國家賠償法中直接導致損失怎么算呢?下面由深圳損害賠償律師為大家解答。
一、國家賠償法中直接損失如何計算?
1、損失的客觀性
客觀性,即真實性或現實性,是在不依賴人的意志和存在的情況下發生的。筆者認為,財產直接損失的判斷應當考慮客觀因素。
2、利益的必然性
必然性,即必然性和確定性,符合客觀事物聯系和發展的必然趨勢。由于必然聯系,還涉及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直接因果關系的存在。必然性直接排除了那些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的損失,只保留了不可避免的利益損失。被非法保全或者執行的財產未被相對人租賃,或者相對人在此期間未租賃類似財產繼續生產或者生活的,不屬于直接損失范疇,不予賠償。
3、賠償的公平性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四)項均提及給付相應的賠償金,至于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則語焉不詳。最高人民法院對于法官在解讀時指出,“財產問題已經滅失,應按照中國市場需求價格可以結合被損物品新舊文化程度不斷進行分析估價方法予以賠償,至于是按購物時的價格,還是按損壞時的價格,還是按作出要求賠償決定時的價格(重置價),有待于提高立法工作或者相關司法人員解釋一個明確。”
4、現有財產的分界點
國家賠償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賠償。侵權損害賠償的主要功能是賠償被害人的損失,賠償功能是使被害人在沒有發生損害事故的情況下再次受害。損害賠償功能的實現有賴于對損害的準確計算,區分直接損失中存在的財產與侵權行為或國家賠償十分重要。
二、國家經濟賠償的訴訟進行時效是多久?
國家經濟賠償是指國家政府機關及其相關工作進行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企業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嚴重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要求賠償由侵權的國家安全機關履行賠償義務。根據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民族人民共和國中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對于賠償問題一般主要包括教育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和司法賠償。
訴訟時效是指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法定期限,超過法定期限,債權人喪失訴權,人民法院不再保護其權利。 被害人提起的國家賠償應當在有效訴訟時效內進行。
以上便是深圳損害賠償律師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通過以上知識都已經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還遇到什么較為復雜的法律問題,歡迎線咨詢深圳損害賠償律師。
深圳損害賠償律師視角:“溪溪大 | 深圳損害賠償律師解析:侵權損害 |
深圳損害賠償律師解析:人損鑒定 | 深圳損害賠償律師:什么情況下可 |
深圳福田律師談國家賠償中精神損 | 人身損害賠償中律師費能否由被告 |